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誌評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錢櫃組合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萬8,84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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