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6號
PTDV,107,建,16,2021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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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侑霖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反訴原告於提供新臺幣貳佰参拾参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反訴被告提供新臺幣柒佰萬元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洪家安,嗣於本院審理中 ,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蔡侑霖,被告並以書狀聲明由蔡侑霖 承受訴訟,有被告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所附之經濟部商業 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 7至10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間承攬被告位於桃園農田 水利會光復圳11-1號池之水面型太陽光電直流電氣系統工程 (下稱系爭11-1號池工程),施工地點在新竹縣○○鄉○○ 段000 地號土地,兩造並簽訂系爭11-1號池工程合約書,約 定合約總價新臺幣(下同)1,364 萬2,629 元(含營業稅64 萬9,649 元,以下金額均已含營業稅之金額),並約定待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竣工查驗掛表送電完 成,原告開具統一發票及檢附回郵信封向被告請款,隔月10



日內電匯付款,茲原告已依約完成系爭11-1號池工程,且台 電公司亦於107 年5 月2 日竣工查驗掛表,惟被告僅陸續給 付預付款262 萬5,000 元及第一期款613 萬9,183 元,合計 876 萬4,183 元,尚積欠487 萬8,446 元。又原告承攬系爭 11-1號池工程期間,原告又承攬位於上址之桃園農田水利會 光復圳13-2號池之水面型太陽光電直流電氣系統工程(下稱 系爭13-2號池工程),兩造未再簽訂工程合約書,惟工程總 價及付款辦法均與系爭11-1號池工程合約相同,原告亦已完 成系爭13-2號池工程,且台電亦已竣工查驗掛表,惟被告僅 陸續給付預付款210 萬元、第一期款682 萬5,000 元、第二 期款105 萬元及工程尾款230 萬3,366 元,合計1,227 萬8, 366 元,尚積欠驗收款136 萬4,263 元。綜上,被告積欠原 告工程款總計624 萬2,709 元,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24 萬2,709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受業主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 陽公司;昇陽公司已與其他公司合併改名為聯合再生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再生公司)委託執行桃園農田水利會 光復圳6-3 、10-1、10-2、11-1、13-2、新豐1 號等池之水 面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作業,被告並將系爭11-1號池 、13-2號池工程全數轉由原告承攬。惟原告施作系爭11-1號 池、13-2號池工程有以下缺失:㈠系爭11-1號池工程:太陽 能PV專用線(下稱PV線)外必須包覆CD管以避免受外力破壞 ,雨水侵蝕或池水浸泡,惟原告將原應包覆於PV線外之CD管 剖開,並將PV線置入CD管內卻未善盡綑綁、密封之責,造成 CD管多處產生裂縫,且原告施工人員拉線未平整對齊以致多 處彎曲,導致CD管內部造成嚴重進水。加以原告施工人員於 施工時來回踩踏將PV線與池面骨架來回摩擦,造成已裸露在 CD管外之PV 線多處破皮。以上缺失導致系爭11-1號池於107 年6 月10日20時8 分發生火災,經新竹縣政府消防局認定起 火原因為電氣因素(電線半斷線造成短路),堪認火災起因 為原告施工缺失造成。因原告自承施工有缺失,故於107 年 6 月28日在被告召開之會議中表示願就火災損害及CD管缺失 進行改善,惟原告卻於107 年7 月11日向被告表示要追加工 程款,否則無限期停工,並於該日即未再進場施工,是系爭 11-1號池工程既未完工,且未曾驗收,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 付工程驗收款136 萬4,263 元並無理由(另工程進度款351 萬4,183 元則同意給付)。㈡系爭13-2號池工程:兩造就系 爭13-2號池工程雖未簽訂書面契約,惟兩造就系爭13-2號池



工程之權利義務均比照系爭11-1號池合約書之內容辦理。系 爭13-2號池工程雖於107 年6 月13日曾進行出驗,然初驗結 果仍有多項不合格之處。亦即初驗結果有CD管剖半後未完整 密封之缺失,原告指定之代表邊建庭於初驗結果表同意將系 爭13-2號池工程之CD管全面更換,並於更換後再重新驗收, 故在原告完成CD管重串之工作前,系爭13-2號池工程尚未完 工,須待原告重新套管完竣後方得進行複驗,而原告於107 年7 月11日即未再進場施工,則系爭13-2號池工程未完工, 且未驗收合格,原告請求系爭13-2號池工程之驗收款136 萬 4,263 元即無理由。再退而言之,縱認原告請求有理由,因 系爭11-1號池、13-2號池工程之施工有瑕疵,被告已通知原 告改善,原告遲未改善,被告因此使第三人日力系統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日力公司)接手完成上開工程,致使被告支出 改善費用1,197 萬1,446 元,以及原告逾期未完工就系爭11 -1號池工程應支付違約金272 萬8,530 元,系爭13-2號池工 程應支付違約金208 萬7,325 元,被告爰主張抵銷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423頁): ㈠原告於106 年11月間承攬位於桃園農田水利會光復圳11- 1 號池之系爭11-1號池工程,原告負責安裝,光電模組由被告 提供,約定工程總價為1,364 萬2,629 元。被告已給付預付 款262 萬5,000 元及第一期款613 萬9,183 元,尚有487 萬 8,446 元工程款未給付,有系爭11-1號池工程合約書、統一 發票、原告存摺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至28、335 至338 頁)。上開487 萬8,446 元,被告同意原告可請領其 中之351 萬4,183元。
㈡原告於上開工程期間,又承攬位於桃園農田水利會光復圳13 -2號池之系爭13-2號池工程,原告負責安裝,光電模組由被 告提供,約定工程總價與付款辦法均與系爭11-1號池工程相 同,被告已給付預付款210 萬元,第一期款682 萬5,000 元 ,第二期款105 萬元,工程尾款230 萬3,366 元,尚有驗收 款即136 萬4,263 元未給付,有統一發票、原告存摺明細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39 至347 頁)。
㈢系爭11-1號池於107 年1 月23日實際開工,系爭13-2號池於 107 年3 月22日實際開工,有施工日誌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一第267、315頁)。
㈣台電公司就系爭11-1號池及13-2號池於107 年5 月2 日查驗 掛表。
㈤原告於107年7月12日即未再進場施作。



五、本訴部分之爭執事項:
㈠系爭11-1號池、13-2號池之施工上,以CD管包覆PV線究屬原 工程範圍之瑕疵修補?抑或屬追加工程?
㈡本件原告得否請求系爭11-1、13-2號池之工程款?如可,得 請求之金額為何?
㈢被告抗辯以修補瑕疵費用、逾期違約金抵銷,有無理由?六、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11-1號池、13-2號池之施工上,以CD管包覆PV線究屬原 工程範圍之瑕疵修補?抑或屬追加工程?
被告抗辯系爭11-1號池、13-2號池工程鋪設之PV線外必須包 覆CD管,惟原告將原應包覆於PV線外之CD管剖開,並將PV線 置入CD管內卻未綑綁、密封,造成CD管多處產生裂縫,故原 告應重新以CD管包覆PV線係屬原工程範圍之瑕疵修補,原告 未完成瑕疵修補並經驗收,應視為未完工而無權請求系爭11 -1號池、13-2號池之工程驗收款各136 萬4,263 元;原告則 主張以CD管包覆PV線係屬追加工程,系爭11-1號池、13-2號 池既經台電公司掛表送電,被告即應給付驗收款。是本件應 先予探究者,為系爭11-1號池、13-2號池之施工上,原告重 新以CD管包覆PV線究屬原工程範圍之瑕疵修補?抑或屬追加 工程?茲分述如下:
1.按系爭11-1號池工程合約書第12條「合約文件之效力」約定 :「本合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有牴觸、矛盾不 符或不明確之處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下:一、本合約書。二 、乙方(指原告)報價單、口頭報告之承諾、設計圖面資料 等」,是兩造除應按工程合約之約定內容履行外,系爭11-1 號池、13-2號池工程之設計圖面資料亦為兩造所應遵循,而 屬工程合約之一部,則設計圖面資料若有PV線應包覆CD管之 指示,原告即應按設計圖面資料施工,PV線外包覆CD管之工 作即屬原工程合約範圍,非屬追加工程。經查,系爭11-1號 池、13-2號池工程之設置目的係為辦理併聯售電予台電公司 ,其流程為太陽光電設置者先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再生能源 設備之備案,經能源局同意後,再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審查 ,並簽訂購售電契約,待施工興建之發電設備得以提供電能 後,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發電,再向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 此有經濟部能源局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69 至399 頁),是太陽光電之設置者既須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審查, 其設置之發電設備得以提供電能後,尚須向台電公司申請併 聯發電,則太陽光電設置者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審查時,應 會提出設計圖面資料交由台電公司審查,嗣台電公司審訖後 ,再由設置者憑審訖後之設計圖面資料施工。本件被告既係



業主昇陽公司委託執行桃園農田水利會光復圳6-3 、10-1 、10-2、11-1、13-2、新豐1 號等池之水面型太陽能光電發 電系統建置作業,被告並將系爭11-1號池、13-2號池工程轉 由原告承攬,則被告理應會將設計圖面資料送交台電公司審 查後,再交由原告憑以施工。參以聯合再生公司函覆本院之 函文表示:11-1號池、13-2號池,此二案是採統包方式,發 包給被告統包辦理,因此台電審訖圖之申請及交付施工廠商 ,皆委託被告辦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5 頁),益證被告 為完成太陽光電之建置工程,其完成設計圖面資料後應已交 由台電公司審查,嗣台電公司審訖後交付予被告,被告再交 由原告憑以施工,故倘經台電公司審訖後之設計圖面資料就 PV線部分已標示廠商應包覆CD管,則原告於施工上即應於PV 線外包覆CD管,如原告進行此部分之工作產生瑕疵,其後之 修補即屬原工程範圍內之瑕疵修補。
2.至於被告是否已將設計圖面資料交予原告?又設計圖面資料 是否標示PV線外應包覆CD管?此據台電公司新竹區營業處函 覆本院表示:系爭11之1 號池、13之2 號池等工程由天美時 工程(股)公司張文通電機技師設計及監造,本處於掛表( 送電)前,係依本公司「太陽光電裝設完竣後檢驗接電」作 業標準程序派員至現場檢驗,並核對設置者發電系統圖說( 單線圖、責任分界點併接位置、相別、電壓等級、整流器形 式及防止孤島運轉保護設備動作測試、發電系統設備廠牌、 規格、額定容量、組數與總裝置容量等),符合後方可送電 。依本案電機技師設計監造圖說,如系爭11之1 號池之第一 場太陽能新建工程圖號E-6 系統單線圖⑷,太陽能板串接線 有標示以HDPE管包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7 頁),及聯合 再生公司函覆本院表示:查系爭11-1號池及13-2號池的台電 審訖圖中即載明,電纜線外須以HDPE管(或其他管材)包覆 (見本院卷二第179 頁),則由上開二則函文可知,台電公 司就系爭11-1號池及13-2號池均已查驗通過後掛表,其查驗 掛表前即曾派員至現場檢驗,並核對發電系統圖說,而圖說 內即有標示PV線外應以HDPE管包覆,又CD管係屬HDPE管的一 種,此據被告於本院陳述甚明(見本院卷二第55頁),足見 被告確已交付系爭11-1號池、13-2號池之設計圖面資料予原 告,使原告得憑以施工,且設計圖面資料內已標示PV線外應 包覆CD管,否則倘被告未交付設計圖面資料予原告,原告如 何確認責任分界點併接位置、相別、電壓等級、整流器形式 及發電系統設備之廠牌、規格、額定容量、組數與總裝置容 量等內容以備查驗?又如何會通過台電公司檢驗並得以掛表 送電?再參以被告將設計圖面資料交予原告後,原告於台電



公司查驗掛表前,即陸續訂購CD管並運抵系爭11-1號池、13 -2號池現場等情,有CD管成品交運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363 至367 頁),另原告於107 年3 月9 日並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CD管一池要七千米」、「上次上來3000米」、「 我還需要4000米」等訊息予被告(見本院卷一第361 頁), 益證被告應已交付設計圖面資料予原告,原告已知悉施作系 爭11-1號池、13-2號池之PV線外應包覆CD管,並陸續向廠商 訂購CD管運抵施工現場,是原告否認被告曾交付台電公司審 訖後之設計圖面資料,並主張兩造並未約定PV線外應以CD管 包覆等語,要無可採。
3.原告之下包廠商邊建庭雖到庭證稱:因為CD管是屬於追加工 程,原本工程並沒有CD管,原告在3 月份告知要做CD管,我 有說原本CD管物料不足,若要等料,工程會延宕,所以陳副 總就說纜線先放在浮台上,事後再剖管,我有跟原告說這樣 我會划不來,我本來不做的,後來原告才打電話給被告陳副 總,陳副總答應原告說先做事後再補差價,我就用剖管方式 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5 至126 頁),原告並援引邊建 庭之證述以證明PV線外包覆CD管為追加工程。惟被告交付原 告之設計圖說資料已標示PV線外應包覆CD管,已如前述,而 設計圖說資料既屬系爭11-1號池、13-2號池工程合約之一部 ,原告即應按圖施工於PV線外包覆CD管,此部分應屬系爭11 -1號池、13-2號池之工程合約範圍,則邊建庭之上開證述內 容,既與本院調查證據後之結果不符,其證述尚難採信。又 原告既主張PV線外包覆CD管為追加工程,然就兩造如何約定 追加工程之施工期限及工程款金額,均未見原告說明並舉證 ,則既屬追加工程,兩造豈有未約定施工期限及工程款金額 之理,準此,亦難信PV線外包覆CD管為兩造約定之追加工程 ,故原告主張以CD管包覆PV線係屬追加工程等語,尚難採取 。
4.次查,昇陽公司就系爭13-2號池曾於107 年6 月13日進行驗 收,驗收過程兩造均有參與,因原告施作CD管包覆作業時, 係將CD管剖開後再置入PV線,而非直接用穿管方式處理,造 成CD管產生裂縫而未通過驗收,另系爭11-1號池亦有CD管開 裂之缺失等情,有系爭13-2號池工程驗收紀錄、昇陽公司10 6 年6 月28日(昇陽)字第1070622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二第237 至242 頁),另聯合再生公司函覆本院亦表示: 系爭11-1號池、13-2號池之CD管包覆方式有瑕疵,此瑕疵為 CD套管開裂包覆電纜線等語,有聯合再生公司110 年7 月1 日110 聯(竹)字第10160 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3 5 頁),足見原告施作之系爭11-1號池、13-2號池工程於PV



線外所包覆之CD管有開裂之瑕疵,可資認定。又兩造曾於10 7 年6 月28日召開協調會討論CD管開裂之瑕疵修補事宜,有 107 年6 月28日會議討論事項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13 頁),再據受僱於被告,其工作內容為確認系爭11-1號池、 13-2號池工程進度之證人張峰銘到庭證稱:本件工程原告施 作的電纜線原本就要有CD管包覆,但為了爭取台電掛表的時 間,所以原告先裝設電纜線,可以併聯發電,等台電掛表後 ,原告再自己主動用CD管以剖管方式包覆電纜線,CD管在台 電掛表前,原告就已經備好料。因為原告將CD管用剖管方式 包覆電纜線,驗收並未合格,所以被告要求全部重做,改成 直接用CD管包覆電纜線的方式重新串接,由原告重新完成並 沒有要另外計價給原告,這是屬於原本工程的範圍,屬於原 本的工項,被告不須另外給付追加工程款,我沒有聽說過被 告跟原告說要補CD管重穿作業的差價給原告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56 至157 頁),則依張峰銘之證述可知,為了爭取台 電公司併聯發電之時間,原告於CD管之施工上係以剖管方式 進行,再置入電線,因而未通過昇陽公司之驗收。參以本院 囑託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太陽光 電同業公會)鑑定系爭11-1號池、13-2號池有無瑕疵?太陽 光電同業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載稱:依原告退場前之系爭 工程施作照片,原告所施作之工程範圍就工程慣例上來判定 ,顯有⑴管線配置凌亂與⑵CD管剖半施作之瑕疵,依太陽光 電工程之一般慣行作法,線材以CD管披覆工法常採用穿線作 法,CD管剖半施作可能為工程進度來不及併聯掛表之救急行 為(見鑑定報告書第5 頁),及聯合再生公司上開函文表示 :系爭11-1號池、13-2號池於107 年4 月30日已完工,達到 可併網送電之態樣,並通過台電完工報竣,但其他尚有不影 響發電之工程瑕疵待修改,因此尚未通過我司之驗收,上開 工程有CD套管開裂包覆電纜線之瑕疵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 3 、235 頁),堪認張峰銘之證述與太陽光電同業公會之鑑 定意見及聯合再生公司函文所表示之內容大致相符,是張峰 銘之證述尚可採信,益證系爭11-1號池、13-2號池工程之CD 管有開裂之瑕疵,其瑕疵修補係屬原工程範圍之瑕疵修補, 而非追加工程。
㈡本件原告得否請求系爭11-1、13-2號池之工程款?如可,得 請求之金額為何?
1.原告主張系爭11-1號池、13-2號池工程既均經台電公司掛表 送電,依系爭11-1號池工程合約第6 條第2 款約定(系爭13 -2號池比照系爭11-1號池工程合約辦理),被告應給付系爭 11-1號池、13-2號池工程之全部工程款,其中系爭11-1號池



工程尚有487 萬8,446 元未給付,系爭13-2號池則有驗收款 136 萬4,263 元未給付;被告則同意給付系爭11-1號池之工 程款351 萬4,183元,至於驗收款部分,被告抗辯因系爭11 -1號池工程尚未驗收,系爭13-2號池工程驗收未合格,依系 爭11-1號池工程合約第8 條第2 款約定,原告無權請求系爭 11-1號池、13-2池工程之驗收款各136 萬4,263 元。 2.依系爭11-1號池工程合約第6 條約定:「一、工程進度款90 % :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玖萬参仟陸佰捌拾貳元整。(未稅 )。依實際工程進度,經甲方(指被告)工地主任簽認後, 乙方(指原告)開具統一發票於月底前寄出請款後,甲方於 每月月結十天內匯現。二、驗收款10% :新台幣壹佰貳拾玖 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整(未稅)。待台電竣工查驗掛表送電 完成,乙方開具統一發票及檢附回郵信封向甲方請款,隔月 十天內電匯付款。」,第8 條第2 款則約定:「乙方於驗收 合格後始得請領相應期之工程款,未驗收合格之工程視為未 完工」,可知工程進度款部分,原告得依實際工程進度,經 被告之工地主任簽認後由原告開具發票向被告請款,至於驗 收款部分,除應符合台電公司查驗掛表送電完成之要件外, 尚應驗收合格後始得請領驗收款。然查,系爭11-1號池及13 -2號池工程雖於107 年5 月2 日均經台電公司查驗掛表送電 ,惟據張峰銘於本院證稱:原告施作系爭11-1、13-2號池工 程並未完工,經台電掛表並不是表示工程已完工,本件工程 有部分並未完成,也有缺失,但不影響台電併聯發電,因有 台電購費的問題,向台電申請後,台電會給廠商一段時間完 成工程,在台電公告的時間內完成的話,台電會有一定的購 電費率,在超過台電規定的時間,就會有另一個購電費率, 所以兩者會有價差,台電掛表前並沒有經過驗收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154 至155 頁),是由張峰銘之證述可知,為了向 台電公司爭取較優渥之購電費率,系爭11-1、13-2號池工程 在可併聯發電之情形下即先行向台電公司申請查驗掛表送電 ,於台電掛表之後,後續再完成系爭11-1、13-2號池工程合 約要求之內容,復再申請驗收。參以經濟部公告之106 年度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公告事項記載:「屬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之第三型發電設備,且於同 意備案之日起4 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 案時之上限費率」(見本院卷一第402 頁),而系爭11-1、 13 -2 號池之發電設備型別為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 濟部能源局則陸續於106 年12月28、29日同意備案,業主分 別於107 年1 月2 、3 、4 日收受同意備案之函文,此有經 濟部能源局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69 至399 頁),



故於收受同意備案之函文後4 個月內即應申請台電公司併聯 發電,始得適用106 年度之躉購費率每度4.9403元,逾期者 ,僅能適用107 年度之躉購費率每度4.7723元,兩者即有價 差,此有106 、107 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表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06 、412 頁),從而,張峰銘證 稱因為台電公司購電費率之差異,於工程尚有缺失,尚未驗 收之情形下先申請台電公司併聯發電,以適用較高之購電費 率等語非虛,顯見系爭11-1、13-2號池工程於台電公司掛表 送電後仍有工項尚需修補,且尚未驗收,自不能認台電公司 掛表送電後,系爭11-1、13-2號池工程即已完工並經驗收合 格,而可請求系爭11-1、13-2號池工程之驗收款。 3.另參諸原告法定代理人於107 年6 月19日寄送予被告之電子 郵件表示:「至於11-1號池,視天氣狀況,如果天氣狀況良 好,大約在本月6/26當天下午就可以進行完工檢查。到時在 麻煩你一併會驗或指派專人,當然我也會邀請昇陽朱副理來 會驗」,復於107 年6 月24日再以電子郵件表示:「11-1池 原訂於6/26下午15:00會驗完工檢查(除第三區),因上週 天氣不穩定導致第四區/DC 盤上岸端改線進度拖遲,故取消 6/26會驗待本週確認進度再跟單位通知會驗時間」,是原告 原本申請於107 年6 月26日就系爭11-1號池進行驗收,嗣後 原告以氣候因素取消驗收申請,故系爭11-1號池工程尚未進 行驗收,有原告法定代理人107 年6 月19日、107 年6 月24 日電子郵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83、93頁),又系爭13 -2號池工程雖於107 年6 月13日進行驗收,惟驗收並未合格 ,有系爭13-2號池驗收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39 至 245 頁),參以昇陽公司107 年6 月28日發文給被告之函文 表示:「貴我雙方於107 年6 月13日一同驗收13-2號池,並 列舉CD套管裂縫缺失要求補正,11-1池缺失亦同。. . . 貴 司允諾儘速完成上述缺失補正。但至發文日止,貴司仍未進 行該項工程缺失補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7 頁),堪認 系爭11-1號池工程有CD管開裂之瑕疵且尚未驗收,另系爭13 -2號池工程雖於107 年6 月13日驗收,惟驗收並未合格,是 系爭11-1、13-2號池工程均未驗收合格,依系爭11-1號池工 程合約書第8 條第2 款約定:「乙方於驗收合格後始得請領 相應期之工程款,未驗收合格之工程視為未完工」,準此, 在未驗收合格之情形下,原告自不得請求相對應之驗收款, 是本件除被告同意給付之系爭11-1號池之351 萬4,183 元工 程款外,被告尚無給付其餘工程驗收款之義務。 ㈢被告抗辯以修補瑕疵費用、逾期違約金抵銷,有無理由? 1.依系爭11-1號池工程合約第3 條第21項第1 款約定:「甲方



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 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若逾期未改善,甲方得採 行下列措施,並請求損害賠償:㈠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 作,其費用由乙方負擔。」,而系爭11-1、13-2號池工程既 有PV線外包覆之CD管有開裂之瑕疵,經被告於107 年6 月28 日召開協調會通知原告改善(見本院卷一第113 頁),復於 107 年7 月12日再發函請原告於5 日內改善瑕疵,有被告10 7 年7 月12日107 舜外字第07120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一第175 頁),堪認被告已限期通知原告改善CD管開裂之瑕 疵,惟原告於107 年7 月12日起即未再進場施作,為兩造所 不爭執,是被告自得使第三人改善瑕疵,並向原告請求改善 瑕疵之費用。
2.關於被告改善瑕疵之費用,分述如下:
⑴被告抗辯其委請日力公司施工,支出施工費用共839 萬5,46 4 元(系爭11-1、13-2號池施工費用各419 萬7,732 元), 另由日力公司代購材料之費用為72萬7,437 元,被告並向鼎 聿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鼎聿公司)購買PV線共215 萬2,500 元,再向裕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泰公司)調取 被告先前所購買,並寄放於鎧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鎧陽公 司)處,每公尺單價30元之PV線共1 萬550 公尺總計為33萬 2,325 元,復向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東公司 )購買2 萬5,980 公尺之CD管共36萬3,720 元,從而,被告 抗辯其修補系爭11-1號池、13-2號池CD管開裂之瑕疵所支出 之施工費用為839 萬5,464 元,材料費用為357 萬5,982 元 (計算式:72萬7,437 元+215 萬2,500 元+33萬2,325 元 +36萬3,720 元=357萬5,982 元),並提出日力公司報價單 及統一發票、鼎聿公司出貨單及統一發票、裕泰公司統一發 票、鎧陽公司還料單、旭東公司銷貨單及統一發票為證(見 本院卷一第199 至223 頁;本院卷二第229 、281、283 頁 )。惟本院囑託太陽光電同業公會鑑定系爭11-1號池、13-2 號池工程之修復費用,鑑定結果系爭11-1號池施工費用為23 9 萬8,704 元、材料費用為21萬9,985 元,系爭13-2號池施 工費用為181 萬9,017 元、材料費用為26萬2,560元(見鑑 定報告書第5 頁),被告抗辯其修復之金額與太陽光電同業 公會鑑定之修復金額差異甚大。然參考日力公司員工陳進柱 到庭證稱:日力公司承攬被告發包之光復圳11-1、13-2池的 工程是修復工程,日力公司有施作CD管包覆電纜線的工作, 因為做水上型太陽能,配線曝露在陽光下,都一定要有披覆 的材料,日力公司做CD管時,去現場看到前手施作的CD管只 有一小部份,其他的配線都沒有包覆,有看到部分CD管以剖



開方式包覆電纜線,這不符合電工法規,所以我們全部拉掉 重新穿CD管,做修復工程時有更換CD管的電線,因為電線有 破皮,不能針對破皮處用接的方式,所以要全部更換,因為 電壓過高,投資方不會同意以接的方式修復,依我的工程經 驗,因修復工程要先檢修,這是一趟工,而更換又是一趟工 ,所以單價才會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2 至166頁),而 檢查原告施工後之狀況所生之檢查費用,本為被告為求工程 完善所應支出之成本,不應計入修補瑕疵之費用範圍內,是 被告以太陽光電裝置容量KWP 每單位2,000 元委請日力公司 施工,據此計算之施工費用顯屬過高,而太陽光電同業公會 之鑑定人員係至系爭11-1、13-2號池現場鑑定瑕疵之程度, 並評估系爭11-1號池每單位之施工費用為1,200 元,系爭13 -2號池每單位之施工費用為910 元,據此計算系爭11-1號池 施工費用為251 萬8,639 元、系爭13-2號池施工費用為190 萬9,968 元,其鑑定結果應已考量系爭11-1號池、13-2號池 工程之瑕疵程度而屬可採(見鑑定報告書第31至32頁)。 ⑵至於材料費用部分,被告為修補瑕疵而向旭東公司購買2 萬 5,980 公尺之CD管,每公尺單價14元,共38萬1,906 元,此 與太陽光電同業公會之鑑定結果相同(見鑑定報告書第30至 31頁),故CD管材料費為38萬1,906 元,應可認定。 ⑶另PV線部分,參考陳進柱證稱:因為電線有破皮,不能針對 破皮處用接的方式,所以要全部更換,因為電壓過高,投資 方不會同意以接的方式修復,11-1池有部分燒燬,所以要整 個抽掉換新,而13-2池約有百分之70抽換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65 至166 頁),又系爭11-1號池之PV線於107 年6 月10 日20時8 分許確實因為短路而引發火災,有火災調查資料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9頁),考量本件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關於發電及送電之安全性,系爭11-1號池PV線部分不宜僅抽 換部分線段以串接方式處理,而有全部更換之必要,是系爭 11-1號池確有全面更換PV線之必要;另系爭13-2號池部分, 該池於107 年6 月13日驗收時,關於PV線部分除有管線沈入 水面之瑕疵外,有部分逆變器(Inverter)有絕緣阻抗偏低 異常之情形,其餘則可正常送電,有驗收報告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一第189 、197 頁),是系爭13-2號池之PV線並非全 然損壞,既未全面損壞,則陳進柱證稱系爭13-2號池之電線 約有70% 抽換等語,尚可採信,故被告請求全面更換PV線, 並非合理。被告雖抗辯聯合再生公司於109 年4 月28日再以 電子郵件通知被告表示:系爭13-2號池又新增無法發電之串 列,這些串列並未換過新線,均為原告早先所施工之線段等 語,再於109 年5 月6 日以電子郵件告知被告系爭13-2號池



於109 年5 月3 日又發生管線起火情事,故被告辯稱系爭13 -2號池有全面更換PV線之必要,並提出聯合再生公司109 年 4 月28日、109 年5 月6 日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二第73 至77頁),惟被告所指新增無法發電及管線起火之情形,已 間隔系爭13-2號池驗收時間(即107 年6 月13日)將近兩年 之久,昇陽公司驗收時既無上開瑕疵,且原告於107 年7 月 12日即已退場而由被告自行接管,在此情形下實難認定被告 所指新增無法發電及管線起火之瑕疵與原告之施工有關,從 而,系爭11-1號池固有全面更換PV線之必要,然系爭13-2號 池則以更換70% 為合理。次查,被告向鼎聿公司購買8 萬 2,000 公尺之PV線,並向鎧陽公司調取1 萬550 公尺之PV線 ,共9 萬2,550 公尺PV線用以更換系爭11-1、13-2號池之PV 線,有鼎聿公司出貨單及統一發票、鎧陽公司還料單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一第215 至221 頁、本院卷二第229 頁),此 相較於原告向太陽光電同業公會表示就PV線其所施工之長度 為9 萬5,060 公尺為少(見鑑定報告書附件十原告回覆函所 附之施工期間費用明細表項次192 、196 、221 至223 ), 則被告為修補瑕疵而更換PV線之長度為9 萬2,550 公尺並無 不合理之處。而被告向鼎聿公司購買PV線之單價每公尺25元 (見本院卷一第215 頁),另向裕泰公司購買之單價每公尺 為30元(見本院卷一第223 頁),則被告向鼎聿公司購買8 萬2,000 公尺之PV線,並向鎧陽公司調取1 萬550 公尺之PV 線,若平均分配給兩池,系爭11-1號池、13-2號池各使用鼎 聿公司之PV線為4 萬1,000 公尺,使用裕泰公司之PV線為5, 275 公尺,因此被告修補系爭11-1號池就PV線之費用為118 萬3,250 元(計算式:4 萬1,000 公尺25元+5,275 公尺 30元=118萬3,250 元)。另計算更換系爭13-2號池70% PV 線之部分,其修補系爭13-2號池之PV線費用為82萬8,275 元 (計算式:4 萬1,000 公尺25元70%+5,275 公尺30 元70%=82 萬8,275 元)。
⑷從而,被告修補瑕疵而支出之費用為682 萬2,038 元(計算 式:系爭11-1號池施工費用251 萬8,639 元+ 系爭13-2號池 施工費用190 萬9,968 元+CD 管費用38萬1,906 元+ 系爭11 -1號池PV線費用118 萬3,250 元+ 系爭13-2號池PV線費用82 萬8,275 元=682萬2,038 元)。
3.關於被告請求逾期違約金部分,分述如下: ⑴被告再抗辯系爭11-1號池工程開工日為107 年1 月23日,原 告應於107 年3 月31日完工,截至107 年7 月20日收尾工程 廠商日力公司進場時仍未完工,遲延天數至少超過110 個日 曆天,因違約金總額以合約總額20%為限,被告得請求遲延



違約金為272 萬8,526 元(計算式:1,364 萬2,629 元20 %=272萬8,52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系爭13-2 號池工程開工日為107 年3 月22日,原告應於107 年5 月29 日完工,惟經昇陽公司於107 年6 月13日驗收不合格,依系 爭11-1號池工程合約第8 條第2 款約定未驗收合格視為未完 工,直至原告於107 年7 月12日退場時仍有諸多工項未完成 ,如算至日力公司於107 年7 月20日接手之前1 日即107 年 7 月19日,原告遲延天數至少超過51個日曆天,以每逾1 日 課以合約總金額千分之3 計算,被告得請求遲延違約金為20 8 萬7,322 元(計算式:1,364 萬2,629元0.3 %51=20 8萬7,322元)等語。經查,系爭11-1號池工程合約第3條第 6 項約定:「現場施工完工期限為45工作天. . . 」、第7 條第1 項約定:「實際開工日依甲方與業主協調後通知乙方 進場,乙方須無條件全力配合。施工期限為開工日後隔天起 算45工作天完成所有工項」,又按所謂工作天,係指將下雨 、颱風等不能工作之日,以及星期日、例假日、節日等休息 日扣除後,在通常情形應實際從事約定工作之日而言(最高 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裁判要旨參照),則兩造既約定 以工作天計算施工期限,自應扣除下雨、颱風等不能工作之 日,及星期日、例假日、節日等休息日。查系爭11-1號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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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鎧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