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附民原告 陳時進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附民被告 李坤錠
陳奕帆
吳正平
林慶三
林慶賢
附民被告兼
林慶三、林慶賢之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青霞
附民被告 梁猛偉
附民被告
兼梁猛偉之
法定代理人 陳姵汝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訴字第93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
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