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5年8 月,嗣經法 務部於110 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800 號函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