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37號
PTDM,110,聲,1537,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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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豐瑜




具 保 人 莊士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字第4165號、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豐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莊士賢提出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 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惟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 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 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99年度台非字第336 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莊豐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莊士賢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 9 年度訴字第66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嗣經上訴後撤回 上訴而確定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 存款收款書影本、上述各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 屏東地檢署)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曾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 高雄地檢署)代為執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亦無 法使受刑人到案,另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



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 、屏東地檢署110 年9 月8 日屏檢介福110 執4165字第0000 000000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 影本、高雄地檢署110 年10月27日雄檢榮岱110 執助811 字 第0000000000號通知函影本、高雄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 、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矯正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 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及屏 東地檢署已於110 年11月9 日依法通緝被告等情,亦有被告 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被告及具保人之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可證被告當時確已逃 匿。
㈡惟被告經通緝後業於110 年11月19日經警緝獲,並已於110 年11月20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中,前開通緝亦已撤銷,有最新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 料查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則其於本院裁定前既已 入監而喪失人身自由,即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是揆諸上開 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是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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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