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63號
PTDM,110,簡,36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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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寶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寶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古寶源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 、6 行「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20/00000 000)」部分,應補充增加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20/00000000,被告該次尿 液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檢測值均已高於可檢出最 低濃度)、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查獲涉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尿液編號:屏崇蘭 00000000)」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68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 7 月3 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 犯本案2 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開說明,均應依法追訴處 罰。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先後2 次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分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



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 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號
被 告 古寶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寶源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 ㈠民國109 年4 月17日21時許,在其前屏東縣○○市○○○ 路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9 年4 月19日22時12分 同意警方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而查悉上情。㈡109 年7 月8 日20時許,在其屏東 縣○○市○○○路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9 年7 月11日23時許,同意警方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㈠、㈡,業據被告古寶源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被告二次經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確均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 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屏崇蘭109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KH/2020/00000000)、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案件 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屏崇蘭0000000 0)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 號:KH/2020/00000000) 等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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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