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0年度,21號
PTDM,110,易緝,21,202111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9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20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762
、6932、6933、7472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281 號)及追加起訴
(109 年度偵字第7361號),暨移送併辦審理(109 年度偵字第
80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天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天生單獨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或與賴治良、許 廷韋(業經本院另案審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彬」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所載之方式, 竊取各該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
二、案經伍信任、盧炎崎、力絮潔李偉綸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里港分局,及鞠以旋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天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經核分 別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賴治良許廷韋於審理時之證述,證人 何建辛盧聖偉蔡丁輝郭建和、證人即被害人吳忠奇陳順豪、張允忠、劉柏昱、證人即告訴人力絮潔、鞠以旋、 李偉綸、伍信任、盧炎崎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破



壞剪2 支、香蕉刀4 支、鐮刀1 支、帶皮電纜線1 批、裸銅 電線1 批、變壓器4 顆、電線外皮1 袋之物扣案可證。此外 ,復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 白均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 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與同案被告賴治良許廷韋為本案附表編號10所示犯行時,使用之破壞剪、香蕉 刀、鐮刀,均係金屬材質,質地甚為堅硬,客觀上足對人之 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均屬兇器無訛。 ㈡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第3 、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彬」之成年男子就如附表編號7 所 示之犯行間,被告與同案被告賴治良許廷韋就如附表編號 10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應論以共同 正犯。再被告所犯上開1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9 年度偵字第8045號 ),與本案起訴並經本院論罪部分,屬事實上同一關係,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指明。
㈢再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 訴字第1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 月確定;因竊盜、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以103 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確定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7 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3 年度審訴字第2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7 月、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 4 年度上易字第7 號判決駁回確定;復於104 、105 年間, 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2 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 4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



5 年度聲字第10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甫於 108 年7 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之10罪,俱為累犯。又依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 釋意旨,係認在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 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始應依該解釋意旨 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宣告最低法定刑,本案既無上開 大法官解釋意旨所指例外情事,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身體健全,卻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竟率爾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之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進而造成社會不安,所 為均屬不應該。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 所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財產損失之程度,迄今未能與各該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之情形,另兼衡被告 之前科素行(除前開本院認定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見 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為國小 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為水泥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 同)3 萬元,未婚,無子女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 其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如附表編 號1 至9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為附表編號10 犯行所使用扣案之破壞剪2 支、香蕉刀4 支及鐮刀1 支,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與同案被告賴治良許廷韋為附表編號10犯行時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為附表編 號1 至5 、7 至9 犯行所使用之自備鑰匙1 支,係被告所有 ,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扣案,且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陳稱已丟棄,亦非違禁物,價值亦非鉅大,認對之宣告沒 收尚乏刑法上重要性,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併予敘明。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 條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之1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第 38之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分別竊得如附表



編號6 之錏管1 批(約2 噸重,數量約700 至800 支)及附 表編號7 之電腦螢幕、滑鼠、鍵盤各1 個、主機1 台、電腦 喇叭2 個及現金360 元,雖均未扣案,惟均係其本案犯罪所 得,且均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伍信任及被害人陳順豪,均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所犯罪項下 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 項追徵其價額。另被告分別竊得如附表編號1 至5 、8 至9 之車輛,及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帶皮電纜線1 批、 裸銅電線1 批、變壓器4 顆及電線外皮1 袋,分別經查扣後 ,已發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 稽。足認該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宥棠、李仲仁、陳彥竹吳文書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竊方式 │證據欄 │主文 │
│ │ │ │ │ │(宣告罪刑及沒收)│
├─────┼────┼────┼───────────┼────────────┼─────────┤




│ 1 │108 年12│屏東縣鹽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力│①偵查報告(警四卷第2 頁│林天生犯竊盜罪,累│
│(原109 年│月31日22│埔鄉維新│絮潔所有車牌號碼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度偵字第69│時30分前│路21巷12│67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如易科罰金,以新│
│32、6933號│某時許 │之8號前 │左列地點,而無人在場看│ 獲電腦輸入單(警四卷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度│ │ │管,以將自備鑰匙(未扣│ 10頁) │。 │
│偵緝字第28│ │ │案,下稱A 鑰匙)插入鑰│③蒐證照片(警四卷第29至│ │
│1 號起訴書│ │ │匙孔發動機車之方式,竊│ 37頁) │ │
│犯罪事實欄│ │ │取該機車,得手後旋即駕│④車/ 駕籍查詢結果資料(│ │
│一之㈠) │ │ │駛該車離開(已由力絮潔│ 警四卷第42頁) │ │
│ │ │ │領回)。 │⑤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
│ │ │ │ │ 畫面報表(警四卷第40頁│ │
│ │ │ │ │ )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 109 年4 月28日刑生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警│ │
│ │ │ │ │ 四卷第55至63頁) │ │
├─────┼────┼────┼───────────┼────────────┼─────────┤
│ 2 │109 年2 │屏東縣長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鞠│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天生犯竊盜罪,累│
│(原109 年│月27日4 │治鄉瑞光│以旋所有車牌號碼0000-0│ 109 年5 月14日刑生字第│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度偵字第69│時52分許│路一段37│5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左│ 0000000000號鑑定書(警│,如易科罰金,以新│
│32、6933號│ │8 號對面│列地點,而無人在場看管│ 六卷第8至12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度│ │路旁某處│,以將A 鑰匙插入鑰匙孔│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
│偵緝字第28│ │ │發動小客車之方式,竊取│ 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卷宗│ │
│1 號起訴書│ │ │該小客車,得手後旋即駕│ (警六卷第13至15頁) │ │
│犯罪事欄一│ │ │駛該車離開(已由鞠以旋│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
│之㈡、109 │ │ │領回)。 │ 局長治分駐所陳報單(警│ │
│年度偵字第│ │ │ │ 六卷第16頁) │ │
│8045號併辦│ │ │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 │
│意旨書) │ │ │ │ 尋電腦輸入單(警六卷第│ │
│ │ │ │ │ 17頁) │ │
│ │ │ │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六│ │
│ │ │ │ │ 卷第21頁) │ │
│ │ │ │ │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 │ │ │ 獲電腦輸入單(警六卷第│ │
│ │ │ │ │ 22頁) │ │
│ │ │ │ │⑦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
│ │ │ │ │ 畫面報表(警六卷第23頁│ │
│ │ │ │ │ ) │ │
│ │ │ │ │⑧偵查報告(偵七卷第11頁│ │
│ │ │ │ │ ) │ │




│ │ │ │ │⑨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偵│ │
│ │ │ │ │ 七卷第107 至111 頁) │ │
│ │ │ │ │⑩蒐證照片(偵七卷第117 │ │
│ │ │ │ │ 頁) │ │
├─────┼────┼────┼───────────┼────────────┼─────────┤
│ 3 │109 年3 │高雄市大│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李│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天生犯竊盜罪,累│
│(原109 年│月4 日19│社區和平│偉綸所有車牌號碼0000-0│ 109 年4 月29日刑紋字第│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度偵字第69│時許至同│路二段國│H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左│ 0000000000號鑑定書(警│,如易科罰金,以新│
│32、6933號│年月6 日│道橋下停│列地點,而無人在場看管│ 五卷第7至10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度│20時許間│車場 │,以將A 鑰匙插入鑰匙孔│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偵緝字第28│某時許 │ │發動小客車之方式,竊取│ 109 年5 月22日刑生字第│ │
│1 號起訴書│ │ │該小客車,得手後旋即駕│ 00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
│犯罪事實欄│ │ │駛該車離開(已由李偉綸│ (警五卷第11至15頁) │ │
│一之㈢) │ │ │領回)。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
│ │ │ │ │ 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 │
│ │ │ │ │ 卷宗(警五卷第16至18頁│ │
│ │ │ │ │ ) │ │
│ │ │ │ │④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
│ │ │ │ │ 畫面報表(警五卷第19頁│ │
│ │ │ │ │ ) │ │
│ │ │ │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
│ │ │ │ │ 局麟洛分駐所一般陳報單│ │
│ │ │ │ │ (警五卷第20頁) │ │
│ │ │ │ │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 │ │ │ 獲電腦輸入單(警五卷第│ │
│ │ │ │ │ 21頁) │ │
│ │ │ │ │⑥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五卷│ │
│ │ │ │ │ 第22頁) │ │
├─────┼────┼────┼───────────┼────────────┼─────────┤
│ 4 │109 年3 │屏東縣長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吳│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天生犯竊盜罪,累│
│(原109 年│月10日5 │治鄉長興│忠奇所有車牌號碼0000-0│ 109 年5 月26日刑紋字第│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度偵字第74│時許 │路366 巷│U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於左│ 0000000000號鑑定書(警│,如易科罰金,以新│
│72號起訴書│ │對面路旁│列地點,而無人在場看管│ 二卷第21至31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 │ │某處 │,以將A 鑰匙插入鑰匙孔│②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 │
│) │ │ │發動貨車之方式,竊取該│ 畫面報表(警二卷第33頁│ │
│ │ │ │貨車,得手後旋即駕駛該│ ) │ │
│ │ │ │車離開(已由吳忠奇領回│③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二卷│ │
│ │ │ │)。 │ 第35頁) │ │
├─────┼────┼────┼───────────┼────────────┼─────────┤
│ 5 │109 年3 │高雄市岡│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劉│①偵查報告(警六卷第1 頁│林天生犯竊盜罪,累│




│(原109年 │月20日凌│山區河堤│柏昱所有車牌號碼00-000│ )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度偵字第73│晨某時許│路二段公│2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左│②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如易科罰金,以新│
│61號追加起│ │園旁停車│列地點,而無人在場看管│ 警六卷第12至13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訴書) │ │格 │,以將A 鑰匙插入鑰匙孔│③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六卷│。 │
│ │ │ │發動之方式,竊取該小客│ 第19頁) │ │
│ │ │ │車,得手後旋即駕駛該車│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
│ │ │ │離開(已由劉柏昱領回)│ 獲電腦輸入單(警六卷第│ │
│ │ │ │。 │ 20頁) │ │
│ │ │ │ │⑤監視器擷取畫面照片(警│ │
│ │ │ │ │ 六卷第21至24頁) │ │
│ │ │ │ │⑥蒐證照片(警六卷第25至│ │
│ │ │ │ │ 26頁) │ │
├─────┼────┼────┼───────────┼────────────┼─────────┤
│ 6 │109 年4 │屏東縣鹽林天生於左列時間,駕駛│①蒐證照片(警二卷第45至│林天生犯竊盜罪,累│
│(原109 年│月16日3 │埔鄉高朗│其所竊取車牌號碼0000-0│ 49頁)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度偵字第74│時57分許│村新莊段│U 號自用小貨車至左列地│②Googlemap 路線圖及監視│,如易科罰金,以新│
│72號起訴書│ │550 地號│點,見伍信任放置於左列│ 器影像擷取畫面(警二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2 │ │農地 │地點之錏管1 批(約2 噸│ 第51至55頁) │。未扣案之錏管壹批│
│) │ │ │重,數量700-800 支),│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而無人在場看管,以徒手│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之方式將該錏管搬運上車│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得手後離去。 │ │。 │
├─────┼────┼────┼───────────┼────────────┼─────────┤
│ 7 │109 年5 │屏東縣鹽林天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林天生共同犯竊盜罪│
│(原109 年│月1 日4 │埔鄉新二│詳,綽號「阿彬」之成年│ 局新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累犯,處有期徒刑│
│度偵字第74│時許 │村維新路│男子,於左列時間,駕駛│ 件紀錄表(警二卷第63頁│參月,如易科罰金,│
│72號起訴書│ │20號大仁│其所竊取車牌號碼0000-0│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附表編號5 │ │科技大學│U 號自用小貨車至左列地│②蒐證照片(警二卷第65至│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第三停車│點,以A 鑰匙開啟該辦公│ 70頁) │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佰│
│ │ │棚「樹德│室鐵門後,以徒手之方式│③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警│陸拾元、電腦螢幕、│
│ │ │通運有限│竊取由陳順豪管理之電腦│ 二卷第71至75頁) │滑鼠、鍵盤各壹個、│
│ │ │公司」辦│螢幕、滑鼠、鍵盤各1 個│ │主機壹台及電腦喇叭│
│ │ │公室內 │、主機1 台、電腦喇叭2 │ │貳個均沒收,如全部│
│ │ │ │個及現金360 元,得手後│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離去。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8 │109 年5 │屏東縣鹽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盧│①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林天生犯竊盜罪,累│
│(原109 年│月14日6 │埔鄉洛陽│炎崎所有車牌號碼0000-0│ 畫面報表(警二卷第85頁│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度偵字第74│時30分前│村七份路│R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於左│ ) │,如易科罰金,以新│




│72號起訴書│某時許 │10巷1 弄│列地點,而無人在場看管│②蒐證照片(警二卷第87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3 │ │1 號前 │,以將A 鑰匙插入鑰匙孔│ 91頁) │。 │
│) │ │ │發動貨車之方式,竊取該│③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二卷│ │
│ │ │ │貨車,得手後旋即駕駛該│ 第93頁) │ │
│ │ │ │車離開(已由盧聖偉領回│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 109 年7 月23日刑生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 │
│ │ │ │ │ 二卷第67至75頁) │ │
├─────┼────┼────┼───────────┼────────────┼─────────┤
│ 9 │109 年5 │屏東縣屏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張│①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林天生犯竊盜罪,累│
│(原109 年│月20日4 │東市廣東│允忠所有車牌號碼0000-0│ 畫面報表(警二卷第103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度偵字第74│時許 │路1259號│5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於左│ 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
│72號起訴書│ │對面路旁│列地點,而無人在場看管│②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二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4 │ │某處 │,以將A 鑰匙插入鑰匙孔│ 第105頁) │。 │
│) │ │ │發動貨車之方式,竊取該│③蒐證照片(警二卷第107 │ │
│ │ │ │貨車,得手後旋即駕駛該│ 至109頁) │ │
│ │ │ │車離開(已由張允忠領回│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 109 年8 月20日刑紋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 │
│ │ │ │ │ 二卷第95至99頁)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 109 年8 月25日刑生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 │
│ │ │ │ │ 二卷第87至91頁) │ │
├─────┼────┼────┼───────────┼────────────┼─────────┤
│ 10 │109 年7 │屏東縣高│許廷韋駕駛車牌號碼00-0│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一│林天生犯結夥三人以│
│(原109 年│月14日13│樹鄉泰興│895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 卷第43頁) │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度偵字第67│時30分許│路66號順│天生及賴治良,3人共同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62號起訴書│ │天環保牧│持客觀上足以對於人之生│ 局搜索扣押筆錄(警一卷│月。扣案之破壞剪貳│
│) │ │場內 │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 第44至45頁) │支、香蕉刀肆支及鐮│
│ │ │ │,可供兇器使用之扣案破│③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刀壹支均沒收。 │
│ │ │ │壞剪2 支、香蕉刀4 支、│ 第46頁) │ │
│ │ │ │鐮刀1 支,前往左列地點│④蒐證照片(警一卷第47至│ │
│ │ │ │後,3 人共同竊得電纜線│ 58頁) │ │
│ │ │ │1 批(即扣案之帶皮電纜│⑤車籍詳細資料報表(警一│ │
│ │ │ │線1 批、裸銅電線1 批及│ 卷第59頁) │ │
│ │ │ │電線外皮1 袋)及變壓器│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 │
│ │ │ │4 顆得手(均已由何建辛│ 局偵查隊偵辦竊盜案調查│ │
│ │ │ │領回)。 │ 報告(警一卷第171頁) │ │
│ │ │ │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一卷│ │




│ │ │ │ │ 第179頁) │ │
│ │ │ │ │⑧扣押物品清單(警一卷第│ │
│ │ │ │ │ 161頁) │ │
└─────┴────┴────┴───────────┴────────────┴─────────┘

卷別對照表:
┌────┬──────────────────────────┐
│簡稱 │卷別 │
├────┼──────────────────────────┤
│警一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卷 │
├────┼──────────────────────────┤
│警二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卷 │
├────┼──────────────────────────┤
│警三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0932413600號卷 │
├────┼──────────────────────────┤
│警四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0931312200 號卷│
├────┼──────────────────────────┤
│警五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0932562200號卷 │
├────┼──────────────────────────┤
│警六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0932531600號卷 │
├────┼──────────────────────────┤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762號卷 │
├────┼──────────────────────────┤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7472號卷 │
├────┼──────────────────────────┤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7361號卷 │
├────┼──────────────────────────┤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907號卷 │
├────┼──────────────────────────┤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32號卷 │
├────┼──────────────────────────┤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33號卷 │
├────┼──────────────────────────┤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045號卷 │
├────┼──────────────────────────┤
│偵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81號卷 │
├────┼──────────────────────────┤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18號卷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