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50號
PTDM,110,單聲沒,50,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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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孟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
度緩字第810 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孟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已於履行 期間內完成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6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品;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物為 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 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謝孟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1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1 年,於民國110 年6 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 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 書6 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5份、商標註冊資料、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 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43-47 、51、55、59、75-93 、 117-127 、139-143 、153-157 、181-183 頁),堪認前開 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另 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現金新臺幣130 元,係被告因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在卷,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三隊扣 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6-7 、195 頁),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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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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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 │20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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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CHANEL」商標之髮飾 │2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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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 │4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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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CHANEL」商標之手環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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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BVLGARI 」商標之手環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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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BVLGARI 」商標之項鍊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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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CARTIER」商標之項鍊 │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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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YSL」商標之耳環 │3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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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YSL」商標之項鍊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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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仿冒「LV」商標之手環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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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仿冒「LV」商標之髮飾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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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仿冒「GUCCI 」商標之耳環 │1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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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仿冒「GUCCI 」商標之項鍊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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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仿冒「GUCCI 」商標之髮飾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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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仿冒「DIOR」商標之耳環 │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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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仿冒「HERMES」商標之耳環 │1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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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現金 │新臺幣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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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