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0年度,20號
PTDM,110,原附民,20,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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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葉碧華
被   告  周崇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 年度原易字第5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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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