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重附民字,110年度,2號
PTDM,110,原交重附民,2,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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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嚴隱長

      楊菱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吳佳融律師
被   告 慕妮拉勒格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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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