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217號
PTDM,110,交附民,217,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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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郭雪真
      郭昱銘
      郭雪莉
      郭雪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被   告 詹景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訴字第9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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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