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199號
PTDM,110,交附民,199,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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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洪崑煜
      洪瑪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被   告 王龍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案號:110 年度交訴字第1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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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