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吳曉維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7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甲○○為宋○○○(已歿)之姪子,代號BQ000-A108082 之 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則係自民國10 8 年4 月10日起受丙○○○(起訴書誤載為宋○○○,應予 更正)之兄宋○○聘僱(起訴書誤載為甲女係受丙○○○所 聘雇,應予更正),在其母宋○○○位於屏東縣○○鄉○○ 路(地址詳卷)之住處,照顧宋○○○之菲律賓籍家庭看護 。甲○○於108 年7 月15日晚間某時許,騎乘機車經過宋○ ○○上開住處附近時,見宋○○○一人在住處外馬路上,未 有甲女在旁看護,遂進入宋○○○前開住處內喚醒正在1 樓 房間休息之甲女,並告知宋○○○單獨外出之情形。嗣於同 日晚間11時30分許,甲○○與甲女一同扶宋○○○回到上開 住處內房間休息後,甲○○見宋○○○年邁、失智、重聽、 側身面對牆壁躺臥,且該住處內亦無他人,竟不顧甲女意願 ,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趁甲女在為宋○○○開啟房內電風 扇時,從背後抱住甲女,甲女掙脫後坐在床沿,甲○○隨即 站立面對甲女,以其兩腿膝蓋夾住甲女雙手,一手壓制甲女 ,另一手伸入甲女裙底及內褲內撫摸甲女下體,甲女掙扎並 推開甲○○,甲○○竟向甲女稱:「沒關係,沒有老婆」等 語後,快速脫下長褲、內褲,抓住甲女雙手,強迫甲女以手 觸摸其陰莖,以前開違反甲女意願之方式,對甲女強制猥褻 得逞,甲女奮力抵抗並將甲○○推出門外後,甲○○始離開 現場。嗣經甲女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網友乙○○,並經乙○ ○協助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 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 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 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第 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 分之資訊」,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包 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 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查本案被告所犯 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故甲女即屬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而判決為司法機關 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故為保護被害人之身分,本判決就 甲女足資識別之資訊均予隱匿,先此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辯護人雖主張甲女、乙○○於警詢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第48頁),惟本院並未引用甲女、乙○○於警詢中之 陳述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毋庸贅論其證據能力之有 無,先予敘明。
㈡、辯護人雖主張證人乙○○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LINE對話紀 錄,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否認其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第48頁)。惟觀諸該等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係經連 續翻拍手機後列印,且紀錄之起訖時間明確,有該等LINE訊 息手機翻拍之相片共26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1至75頁), 復衡以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是案發時我跟乙○○ 的對話紀錄,這是當時社工拍我的手機,然後提供給警察等 語,核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是我跟甲女的對 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93 頁)相符,足見該等LINE對話紀錄 確實為證人甲女與乙○○案發時所為之對話內容,而證人甲 女就該對話紀錄如何從其手機中截圖及提供給警察之經過各 節,業證述明確,堪認其非臨訟製作、具真實性。而此對話 紀錄截圖,本院僅就甲女所為關於其事後曾「告知」友人, 遭被告猥褻侵害乙事的經過及情緒反應的證述,引為判斷甲 女指述之憑信性之佐證,並未引為認定事實(強制猥褻)之 直接證據,尚無前開辯護人所指傳聞證據之問題。是該LINE 對話紀錄屬書證性質,且屬真正,自有證據能力。辯護人前 開主張並無可採。
㈢、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除上開爭執部分外 ,本案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就其餘供述證據之證 據能力均未加以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對該等證據 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367 頁),本院審酌該等 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 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本案 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8 年7 月15日晚間11時30分許,與甲 女一同扶宋○○○回到上開住處房間內休息,並於該房間內 停留數分鐘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 :我跟甲女沒有任何肢體接觸,我不知道她為何要這樣說, 可能是因為工作的關係,她怕自己沒有工作才告我等語;辯 護人則為其辯護稱:依甲女與乙○○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 可知甲女曾提到遭被告親吻,惟於警偵訊及審理中均未提及 ,其證述顯然前後不同。又甲女雖有提到被告沒有老婆,但 依被告之供述可知被告經常會去探視宋○○○,過程中偶爾 都會遇到甲女,甲女可從宋○○○口中得知被告是單身,不 能以甲女指訴被告提到沒有老婆即推論被告有本件犯行。乙 ○○之證述及甲女與乙○○的LINE對話紀錄均是轉述甲女的 說法,均無法補強甲女指訴,且丙○○○證述其案發後看到 甲女並無害怕的樣子,也證述甲女不想照顧宋○○○之情形 ,足見甲女有虛偽指訴之動機。甲女雖證稱案發當天有撥打 電話予1955申訴及向證人丁○○求助,惟勞動部函覆並無相 關紀錄,證人丁○○亦證述甲女並未向其反應過有遭被告侵 犯之事,足見甲女所述不實。本件無論是從直接證據或補強 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強制猥褻之犯行等語。經查:㈠、被告為宋○○○之姪子,甲女則係自108 年4 月10日起受丙 ○○○之兄宋○○聘僱,在其母宋○○○位於屏東縣○○鄉 ○○路之住處,照顧宋○○○之菲律賓籍家庭看護。被告於 108 年7 月15日晚間某時許,騎乘機車經過宋○○○上開住 處附近時,見宋○○○一人在住處外馬路上,未有甲女在旁 看護,遂進入宋○○○前開住處內喚醒正在1 樓房間休息之 甲女,並告知宋○○○單獨外出之情形。於同日晚間11時30 分許,被告協助甲女一同扶宋○○○回到上開住處內房間休 息後停留於該房間內數分鐘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所供承(見警卷第1 至4 頁;偵卷第15至19、73 至77頁;本院卷第46、393 至399 頁),並與證人甲女於偵
查、審理中之證述、證人丙○○○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 證人丁○○於審理中之證述互為相符(見警卷第23至24頁; 偵卷第27至33頁;本院卷第166 至190 、272 至296 頁), 復有勞動部108 年4 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1081 431858A號函 、甲女護照、居留證影本各1 份在卷足稽(見偵卷第61頁; 不公開卷第41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以認定。㈡、查證人甲女於偵查中證稱:我案發前沒有見過被告,當天是 第一次看到被告,宋○○○耳朵重聽,眼睛看得到,頭腦不 好,可以認出她自己的兒子,但無法認出其他人,她沒有看 到那天被告騷擾我的過程,她睡著了而且面向牆壁背對我們 。108 年7 月15日當天晚上我是穿像洋裝的裙子,我當時坐 在床旁邊,被告站在床邊,被告用膝蓋把我雙手夾住,並趁 機把手伸進我的內褲裡,我把被告推開後,被告就開始脫他 褲子跟內褲,然後抓我的手去碰他的陰莖,我就把手抽回來 ,推開被告,被告的生殖器有點勃起,有點硬,他的生殖器 沒有很大,有毛,但不確定分布如何,也沒有看到痣,我有 看到被告的龜頭但不確定有沒有割包皮,被告穿四角的直條 紋內褲,不確定有沒有格子,被告騷擾我的過程大概4 、5 分鐘,我覺得我精神上受到傷害,心裡會害怕,會不自覺流 淚,晚上有時無法睡好,有時候需要吃安眠藥等語(見偵卷 第29至33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最早是105 年1 月 13日來臺灣工作,本案是我來臺灣之後第5 個雇主,本案之 前我不知道被告住哪裡,案發當天我是第一次看到被告,10 8 年7 月15日當天晚上約7 點宋○○○就睡著了,晚上10點 我看宋○○○睡得不錯,我就睡著,後來被告進到房間內把 我叫醒,跟我說宋○○○在外面,於是我們去屋外把宋○○ ○接回來,後來宋○○○進來房間後,因為房間有點熱,我 去調電風扇,被告就從後面抱住我,我用手掙脫,擺脫他後 我去床旁邊坐下來,他就追上來,把我往床的方向推,抓住 我的雙手,用他的膝蓋頂著我的雙手往床的方向壓著,另外 一隻手伸進我的內褲裡,他一摸到我內褲中間,我就馬上把 他推開,推開之後他就往後退,開始脫自己的褲子,抓著我 的手去摸他的下體,我很使勁推開他,把他推走,把他推出 去後我以為他要走了,結果他在門外關外面的燈,關完之後 他又嘗試要走進來,我又把他推走,他被我推出去後就穿上 褲子走了。我印象案發過程中有聽到那個老人說「沒關係、 沒有老婆」這句話,當時我聽到這句話,我不太知道這句話 什麼意思,後來我才知道。案發當時我跟乙○○認識沒多久 ,是在臉書上認識,案發前都沒見過面,平常不會很常聊天 ,但有空的話我們會講話,被告那天離開後,我很怕他會再
回來,我馬上回房間將門關起來並上鎖,我在床上發抖不知 道怎麼辦,剛好乙○○傳訊息跟我問好,我有跟他說我不太 舒服,跟他說有個老人來侵犯我,我跟乙○○說我想要報警 但不知道怎麼報警,乙○○有給我聯絡方式,但我不會講, 乙○○就幫我報警,後來警察到場,我有跟警察說發生什麼 事情,講完後警察請我打給乙○○,跟他說一些事情,乙○ ○有轉達給我。我也有打給我的翻譯JOANNA(即丁○○), 也有跟老闆講,但JOANNA沒有接,雇主奇奇(音譯)有到現 場,我就抱奇奇,我跟她說老人有摸到我的下體,我很害怕 想要報警,但她跟我說明天再來處裡,現在已經很晚。隔天 早上被告有來,我不知道他來的原因是什麼,我還有拿手機 拍被告,想說要拍給我雇主看,起初我拿給我的雇主跟奇奇 看照片,他們好像沒有了解這個人就是性侵我的人,他們帶 另外一個老人跟他兒子來,那個老人的兒子一直跟我道歉, 我一直告訴他們不是帶來的這個人,我一直給他們看照片, 他們才了解不是他們帶來的人,之後奇奇跟我的雇主就去找 照片上的人。我除了打給乙○○外,我也有打1955跟112 , 當初聽到都是語音,沒有跟真人講到話。我一直打給我的翻 譯JOANNA,希望得到她的幫助,她才能幫我轉達給我的仲介 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66 至191 頁)。經核上開證人甲女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就被告如何對其強制猥褻 之時序、地點、過程及方式等主要事實及基本情節之證述, 前後均屬一致,並無重大瑕疵可指,且就遭被告強制猥褻過 程之主要情節,俱能詳細陳明,而非僅空泛指證,且甲女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印象案發過程中有聽到被告跟我說「沒 關係、沒有老婆」等語(見本院卷第187 頁),核與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自陳:(審判長問:有無結婚?)沒有,我一直 單身等語(見本院卷第395 頁)相符,而衡諸一般經驗法則 ,甲女苟非親身經歷本案,當無可能就案發經過為詳實之陳 述,更無可能就案發當時被告向其告知沒有老婆等細節憑空 捏造;再參以證人甲女於偵查中證稱:案發前我沒有見過被 告,這是我第一次見到他等語(見偵卷第29頁),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亦供稱:我與甲女平常沒有往來,也沒有說話聊天 ,去宋○○○家也沒有接觸過甲女等語(見本院卷第394 至 399 頁),足徵證人甲女應無編造前開情節以設詞誣指被告 而陷害毫無恩怨之陌生人致罹重罪之可能及必要;況甲女遭 陌生人之被告以強行環抱、撫摸下體及強拉其手撫摸被告生 殖器等方式為性侵害,為不名譽之事,若非確有其事,甲女 應無可能一再如此指述,不但自損名節且無端使個人隱私曝 光而須接受司法偵、審訊問,故應認甲女前揭證言憑信性甚
高。
㈢、再者,證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案發當時我 從事模具技工,跟甲女在網路上認識1 、2 個月左右,平常 會用通訊軟體LINE聊天,一週大約2 、3 天會跟甲女傳訊息 ,案發那天我剛好問她在做什麼,她說她在哭,我就問她發 生什麼事情,後來我們有用視訊聊天,我看她哭得很傷心, 用浴巾在擦眼淚,一直很害怕的樣子,她很害怕被告還沒走 遠,會再回來騷擾她,因為被告是住在附近的人,甲女還有 描述被告怎麼騷擾她,也有傳被告照片給我看,後來我問她 需不需要我幫她報案,她說好,我就搜尋她附近的派出所幫 她報警,我跟警察說有個男生闖入對外勞侵犯,並跟警察說 地址在哪裡,後來警察就有去找她等語(見偵卷第45、47頁 ;本院卷第191 至205 頁),核與證人甲女前開所證案發後 因乙○○以通訊軟體LINE問候甲女,甲女告知其遭侵犯之事 後,乙○○協助甲女報警之過程相符,復觀之證人乙○○於 案發當天與證人甲女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有該等LINE訊息 手機翻拍之照片共26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1至75頁),足 見證人乙○○前開證詞應屬事實,而其所證關於案發後其傳 訊息聯繫甲女,甲女請求其協助報案,且其與甲女視訊通話 時,甲女於訴說遭被告強行環抱、撫摸下體、強拉甲女手觸 摸被告陰莖等情時,伴隨有情緒緊張、激動、哭泣之生理狀 態,乃證人親身接觸經歷,適足作為甲女前揭指訴之補強證 據,且前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證甲女於被告對其為猥褻行 為完畢,返回房間上鎖後,經證人乙○○傳訊息問候,隨即 向乙○○求救,表示其遭到老人騷擾,一開始尚因害怕不敢 貿然告知雇主,亦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但又害怕再度遭被告 侵犯,經乙○○告知:「The more scared you are ,the m ore he likes it ,the more he wants to have sex with you (中譯:妳愈恐懼,他愈喜歡,他更想跟妳發生性行為 )」、「Is ok its your right ,you should tell the bo ss and protect yourself (中譯:沒關係這是妳的權利, 妳應該告訴妳的老闆並保護妳自己)」等語後,始詢問乙○ ○如何避免再度遭被告侵犯,並且向乙○○表示想要打給19 55,經乙○○建議應撥打110 報警及告知雇主後,甲女始請 乙○○協助報警等情,有證人乙○○與甲女之LINE訊息手機 翻拍之照片共26張附卷可考(見警卷第51至75頁),可見甲 女案發後第一時間並無意對外張揚,係經乙○○詢問始告知 相關案情,且不斷表示害怕雇主知道,經乙○○建議其報警 及告知雇主以避免被告再度侵犯,甲女始對外求助,倘甲女 係憑空捏造上情而有意誣陷被告,自無可能於第一時間不願
對外張揚,擔心其遭被告猥褻過程經雇主或警察知悉而影響 其人際關係及看護工作,更無需為此情緒如此地激動,足徵 甲女確遭逢極大委屈而情緒劇烈起伏,與一般遭受性侵害之 人所常產生之驚恐、哭泣、憤怒等反應相符,益徵甲女前開 指訴應非子虛;復衡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甲 女第一次打電話給我後,我過去看但沒有看到什麼,第二次 打給我後,我過去有二個警察在那裡。甲女說有人摸她,沒 有說摸哪裡,她只有比這樣說有人對我這樣,但我不知道這 是什麼意思(證人以手由下往上揮)。(檢察官問:被害人 從哪裡往上比?)她比這樣(證人手從大腿中間往上比)、 (辯護人問:請妳站起來比妳剛剛手往上的姿勢?)(證人 起身以右手自腹部位置由下往上揮至脖子位置)、(辯護人 問:甲女有無說位置或說胸部?)沒有,只是這樣比、(審 判長問:妳剛說甲女只有比手勢,妳沒有問她是什麼意思, 妳剛比的手勢是什麼意思?)她說姐姐有人給我這樣(證人 右手自腹部位置由下往上揮至脖子位置),我就猜是胸部, 我沒有問她我怕講太深她會聽不懂、(審判長問:妳那天去 找外勞時,外勞怎麼跟妳講發生什麼事情?)我第一次過去 外勞說一個禿頭的給我這樣(證人右手自腹部位置由下往上 揮至脖子位置)等語(見本院卷第281 至296 頁);證人即 警員湯雅涵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8 年7 月16日凌晨時派出 所有接獲報案,值班員警通知我們說萬華路有人需要協助, 當天巡邏員警除了我還有另外一位,當天我們接獲通知後就 直接過去,到場時甲女已經在外面等我們,因為那時候是半 夜,沒有外事人員,只知道甲女說她被侵犯,隔天上午我們 有請家防官一起帶甲女去醫院驗傷,我有想辦法用簡單英文 單字跟甲女說不要洗澡,她隔天也是穿當天的衣服去,跟甲 女溝通過程中有跟甲女的男生朋友通電話,那個男生我記得 沒有跟我講詳細發生情形。當時甲女用簡單英文跟用自己的 手摸自己的胸部跟下體,所以我當下認為她是說有人摸她胸 部跟下體,但沒辦法完全知道她在表達什麼,一直到108 年 7 月26日第一次做筆錄有通譯在場,我才知道她說手指有插 入陰道,跟我一開始理解的碰觸不同等語(見本院卷第367 至381 頁),亦核與證人甲女前開證述乙○○協助其報案後 ,警員湯雅涵接獲報案後到場處理時,告知甲女先不要洗澡 ,並於隔天帶甲女前往醫院驗傷,且甲女曾以電話通知丙○ ○○到場2 次,並於丙○○○到場時告知其遭人侵犯等節大 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南州分駐所陳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性侵害案 件通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0 年2 月20日員警
湯雅涵職務報告暨附件工作紀錄簿、屏東縣政府109 年12月 21日屏府社工字第10959284400 號函各1 份暨附件照片共3 張、現場照片共8 張等件(見警卷81、83、85頁:他卷第5 至7 頁;本院卷第225 至231 、259 至261 頁)附卷可佐, 凡此種種,俱徵甲女之指訴核與事實相符,確足採信。再佐 以甲女陸續於108 年9 月19日、同年月26日、同年10月3 日 至心欣診所就醫,經醫師診斷其有創傷壓力症候群,陸續出 現情緒低落想哭、失眠、做噩夢、容易被驚嚇等情,此有心 欣診所108 年10月3 日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不 公開卷第30頁),足證甲女於案發後身心受創,更可徵甲女 指訴被告於上揭時、地違反其意願對其為猥褻行為乙情確實 為真。被告辯稱:我沒有跟甲女有肢體接觸云云,顯非可採 。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不可採之理由:
1、被告雖辯稱:甲女可能是因為工作的關係,她怕自己沒有工 作才告我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丙○○○於警詢及 審理中證稱其到宋○○○家中看到甲女之狀況是很正常的, 並無害怕的情況,也有提到甲女不想照顧宋○○○之情形, 足見甲女確實有虛偽指訴之動機等語。經查,證人丙○○○ 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被告是我三叔的兒子,我的 堂哥,甲女是我哥哥雇用來照顧我母親宋○○○的外籍看護 ,甲女負責煮飯跟整理她跟我母親住的房子。甲女第一次打 電話給我後,我過去看但沒有看到什麼,她說有個人對她怎 樣,她說禿頭的,但做什麼沒有說,第二次打給我後,我過 去有二個警察在那裡。甲女向我反應她被人摸胸部,當下沒 有告訴我她被誰摸。她表現的很正常,沒有很害怕的樣子, 也沒有哭。我看她都是把我母親放在一旁,然後一直在玩她 的手機,我覺得她好像不太想做照顧我母親的工作,因為我 覺得她應該要幫我母親按摩手腳,但她都沒有,然後她好像 有交男友,假日都會請假出門等語(見警卷第23至24頁;本 院卷第281 至296 頁)。然案發後第一時間甲女向證人乙○ ○求助時伴隨著驚恐、緊張及哭泣等情緒反應,業經本院認 定如前,衡以甲女通知證人丙○○○及警方到場時,已向證 人乙○○求助完畢,並決定對外求助,甲女情緒未如案發一 開始激動難平亦與常情無違,證人此部分證述尚不足為被告 有利之認定。且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甲女沒有 跟我說過在我家工作或照顧宋○○○很累,也沒有透過仲介 跟我們反應說宋○○○不好照顧或脾氣不好等語(見本院卷 第290 、291 頁);甲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宋○○○雖然 有時候會情緒失控,但平常我跟宋○○○蠻好的,雇主也對
我非常好,儘管我一開始就發現這些問題,我也不會有太多 不好的感覺,他們有跟我說如果宋○○○真的要怎樣我可以 暫時迴避,我有跟JOANNA(即丁○○)提過很怕宋○○○, 想要換工作,JOANNA說我可以再試看看,雇主後來也有找我 談,後來我就留下來,因為對我來說如果非必要不會換工作 ,換工作必須住在宿舍且要付很多錢,還要等待沒有收入, 我如果有辦法撐下去就會繼續做等語(見本院卷第184 至18 5 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她跟我反應阿嬤不 睡覺,因為阿嬤有點失智,有時趕她出去門外面,我有跟仲 介說,也有過去協調,之後就沒事了。(審判長問:業務有 無向妳反應雇主覺得這個外勞哪裡不好?)沒有。(公司會 不會因為外勞反應不滿意工作條件就處罰外勞或對外勞有不 利的影響?)不會,一般都是外勞要求業務,而不是我們要 求她。(甲女在案發前有無跟妳說要換雇主?)沒有,單純 說阿嬤的問題。(換雇主對外籍勞工來說會有什麼不利益或 受到什麼處分嗎?)不會,也不會扣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7 2 至281 頁)。綜合上開證人所述以觀,可知甲女雖有因照 顧年邁、失智之宋○○○不易,一開始曾向證人丁○○反應 ,惟經協調後甲女已未再反應,亦未曾向證人丙○○○抱怨 過,是證人丙○○○前開證述其認為甲女不願意照顧宋○○ ○等情,應僅係其個人意見之表達,亦無從採為對被告有利 認定之證據。且依證人丁○○前開證述,亦可知業務未曾告 知本案雇主有反應甲女工作表現不佳之情形,更換雇主對甲 女亦不會有任何不利益處分,益徵甲女並無為更換雇主而虛 偽指訴被告之動機及可能。基上,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 均非可採。
2、辯護人固復以甲女與乙○○LINE對話紀錄,甲女有提到當下 有遭被告親吻乙節,之後警偵審卻均未提到有遭被告親吻, 足見甲女之指訴有所瑕疵等語,為被告置辯。經查,觀諸證 人甲女與乙○○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證人甲女於案發 時曾以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向乙○○提到「He hug and kis s me and touch my pussy (中譯:他抱我、親我而且還摸 我的陰部)」等語,有該LINE訊息手機翻拍之照片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51頁下方);甲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未提到有遭 被告親吻乙節(見警卷第11至21頁;偵卷第27至33頁);甲 女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辯護人問:你剛說被告一開始有 抱,後來手指有放到陰道,後來有用手碰生殖器,過程中被 告有無親你?)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79 頁)。惟按證 人之陳述雖有部分前後不符,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本得依 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
,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 採信。證人甲女就上開細節所述雖稍有出入,然其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就遭被告強制猥褻之前後時序、基本情節均未有 明顯出入,業如前述,且人之記憶本無可能鉅細靡遺完整再 現,況衡以案發當時情況緊急,證人甲女突遭被告侵犯,所 受驚嚇非輕,自難苛責證人甲女事後仍精確記憶案發時被告 每一行為舉止,故證人甲女就上開與案情相關之細節事項,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或係因一時焦慮、緊張、遺忘 而漏未提及,或因認屬枝微末節而未加詳述,或因隨時間經 過而記憶趨於模糊等等,皆有可能,乃屬事理之常,尚難憑 此推論證人甲女所述乃屬虛編而全無足採。辯護人此部分所 辯,亦無可採。
3、辯護人又以證人甲女證稱案發當天有撥打電話予1955申訴及 向證人丁○○求助,惟勞動部函覆並無相關紀錄,證人丁○ ○亦證述甲女並未向其反應過有遭被告侵犯之事,足見甲女 所述不實等語,為被告置辯。經查,就甲女持用之門號0000 00XXXX號行動電話有無於108 年7 月16日凌晨0 時40至50分 期間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及有無以甲女護 照號碼、出生年月日之移工來電申訴,均查無相關申訴紀錄 等情,固有勞動部109 年12月11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025944 號函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15 頁);證人丁○○固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甲女沒有跟我講過她被侵犯的事情,她沒 有聯絡我等語(見本院卷第274 頁),然證人甲女於案發當 晚有嘗試撥打電話予1955、112 ,惟因不諳中文而未與真人 通話,及曾透過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聯繫證人丁○○等情, 業據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76 、18 8 頁),復有證人甲女提出之撥打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4 次、撥打112 (緊急求助電話)2 次之通聯記錄手機翻 拍照片1 張、甲女與仲介公司Mam Joanna Wanjia 之手機對 話紀錄對話擷圖暨翻譯1 張附卷足參(見警卷第77、79頁) ,足見甲女確實有於案發後嘗試撥打電話予1955及以通訊軟 體LINE通話之方式向丁○○尋求協助,更可徵其所言非虛, 是尚難僅以勞動部函覆無甲女申訴之相關紀錄、證人丁○○ 證述甲女後續未向其說明有遭被告侵犯等節,即對被告為有 利之認定。辯護人前揭所辯,顯無可採。
4、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從甲女描述當天案發情形,宋○○ ○從門口進來不可能馬上睡著,且依宋○○○的身形,如果 被告要在宋○○○在床上的情形下,還要對甲女為不法舉動 ,不太可能有此情況發生等語。惟宋○○○很好入睡,是躺 下就睡的人,且有稍微重聽、失智等情,業據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82 、286 頁),復衡 以宋○○○既係因年邁,且有些微失智、重聽等情形,始需 由甲女全天看護,被告為宋○○○之姪子,對宋○○○前開 身體狀況自應知之甚詳;再觀諸卷附之現場照片,可知宋○ ○○之床鋪僅佔木製床架約3 分之1 等情,有現場照片共8 張在卷可查(見警卷第43至49頁),足見該床尚留有一定空 間,是被告確有可能於攙扶宋○○○回房休息後,見宋○○ ○年邁、重聽、失智且無其他人在房間內等情形,起意對甲 女為強制猥褻之行為,被告選擇於案發地點及宋○○○在場 時遂行本件犯行,並無任何違背常情之處。辯護人前開所指 ,殊無足取。
5、至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自陳一進到宋○○○家中就看 到甲女,甲女當時穿著短裙,如果被告要為猥褻行為,應該 要選擇宋○○○不在家中的時候,無需選擇在將宋○○○帶 回房間床上後才對甲女為之。被告三不五時就會去探視宋○ ○○,且過程中偶爾會看到甲女,甲女或多或少可從宋○○ ○嘴中得知被告是沒有結婚的。且告訴人提出之隔天早上9 點被告去宋○○○家中之照片,如果被告於前晚確有對甲女 為不法舉動,不可能在隔天還去宋○○○家;甲女當天晚上 在睡覺,放任宋○○○自己跑出去,這是甲女工作上重大瑕 疵,雇主可能因此不讓她繼續工作,甲女可能因害怕失去這 個工作,而因此指訴被告得以替換本件工作,足見甲女有誣 指被告之動機等語。然此部分毋寧乃辯護人個人意見之表達 、主觀之推測,並無證據以實其說,且與被告有無為本案犯 行之關連性甚低,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併予敘明。㈤、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有於上揭時、地以手指進入甲女陰道內 1 分鐘,以此方式對甲女強制性交等節。經查,甲女第一次 警詢時證稱:因為我穿裙子,被告的手就從裙底伸進來,從 內褲邊緣伸進去,用手指侵入陰道,我就推開被告等語(見 警卷第14頁);於第二次警詢時證稱:(警察問:在被告將 手指侵入你陰道時是否有將你的內褲脫下來?手指侵入陰道 停留多久時間?是否有做何其他動作?)沒有,被告是從胯 下的地方伸進去的。大概有1 分鐘左右的時間,我有感覺被 告的手指在陰道內有上下撫摸的動作等語(見警卷第20頁) ,於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被告當時手伸進去妳的內褲 時,有伸進去妳的陰道?)有,他用手指頭伸進去我的陰道 ,我覺得有一點痛,大概一個指節深,大約兩公分,我沒有 流血。(檢察官問:被告是否有用力摳?)被告有用力摳, 所以我覺得有一點痛。我當時坐在床邊,被告站在床邊,我 的雙手被被告用他的膝蓋夾住,被告就趁這個機會把手伸進
去我的內褲裡,我無法確定時間多久,但是我感覺很久。( 檢察官問:被告將手伸進去時有無脫妳的衣服?)沒有,被 告從內褲邊緣將手伸進去等語(見偵卷第29頁);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我的雙手放在雙腿之間,被告用膝蓋頂著我的手 貼在床上,另外用一隻手伸進我的內褲裡面。被告上前用膝 蓋壓住我的手抵著床,並用他的手伸進我的內褲裡面。當下 他一摸到我內褲中間,我就馬上把他推開,推開之後他就往 後退,他就脫他自己的褲子。(檢察官問:剛剛妳稱被告有 用手摸到妳的內褲,在外面摸還是有伸進內褲裡面摸?)他 整個手有伸進內褲裡面摸,有摸到我的下體。(有無插進去 ?)他的手指有插進我的陰道裡。(辯護人問:被告手指插 進陰道裡的時間大概多久?)不會太久,他摸到陰部時我就 奮力想要掙開。(辯護人問:被告伸到陰道裡有無做用力挖 的動作?)他手指一摸進去,我就把他推開,他就開始解皮 帶褲子往前。(辯護人問:妳剛說被告手碰到妳內褲後就把 他推開,又說被告手指有伸到陰道裡,到底當天被告手指碰 觸到妳內褲而已,還是手指有伸到妳的陰道裡?)事情發生 非常快,他伸進去那一剎那有摸到我陰道,手指也有插入我 陰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70 至171 、178 至179 頁)。經核 證人甲女前開證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固一致證稱 被告有伸手至其內褲裡觸碰其陰部,惟就被告手指有無進入 其陰道內,被告手指停留其陰道內之時間、被告有無以手指 摳挖其陰道等情節尚有出入;復衡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 中固證稱:我是看到甲女用通訊軟體LINE訊息跟我說「PUT 」(即警卷第73頁2 時3 分乙○○與甲女之對話),我用go ogle翻譯有「進入」的意思,我才知道被告有用手指進入甲 女陰道,不是甲女用語音跟我說,也不是事後跟我說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198 頁),惟證人甲女於案發後第一時間向證 人乙○○求助時,於108 年7 月15日23時48分、23時55分、 23時57分分別向乙○○稱:「He hug and kiss me and tou ch my pussy (中譯:他抱我、親我而且還摸我陰部)」、 「He force me to touch my pussy (中譯:他強迫我觸摸 我的陰部)」、「My hands is hurts to protect here no t touch my pussy(中譯:在防護他觸碰我的陰部時我的手 很痛)」等語,嗣於翌(16)日2 時3 分始向乙○○稱:「 And force to put here hands my pussy(中譯:並強迫把 手放在我的陰部)」等語,有該等LINE訊息手機翻拍之照片 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1、55、57、73頁);再佐以證人湯雅 涵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甲女有簡單英文跟用自己的手摸 自己的胸部跟下體,所以我當下認為她是說有人摸她胸部跟
下體,108 年7 月26日製作筆錄時,有通譯在場時,她才說 有手指插入陰道等語(見本院卷第374 頁);證人丙○○○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則證稱:甲女說有人摸她,沒有說摸哪 裡,只有用動作從腹部位置用手往上揮到脖子位置,我自己 猜是胸部等語(見本院卷第284 至286 頁),綜合上開事證 以觀,可知甲女於案發第一時間向乙○○、湯雅涵、丙○○ ○反應遭被告侵犯時,係向其等表示遭被告觸摸胸部、下體 ,惟均未向其等表示有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等情,是尚難 以甲女之單一指訴遽認被告於上揭時、地確有以手指進入甲 女之陰道內之行為,而公訴人除上開證據外,並未提出其他 足以令人確信被告確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補強證據 ,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認本案被 告之行為僅構成強制猥褻之犯行,公訴意旨認應構成強制性 交之犯行,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核屬臨訟卸責之詞,均不足取。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其他一切 色慾行為(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563 號、63年台上字第22 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無視甲女之拒絕、掙扎與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