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6號
ILDV,110,訴,36,202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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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淑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
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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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