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52號
ILDV,110,補,252,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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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高鳳蓮
訴訟代理人 鄒豐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采綾、周懋桐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邱采綾、周懋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50,000元,應繳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聲請
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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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