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曾淑梅
指定送達處所立法院○○○00000○○ ○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〇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曾淑梅於鈞院110年10月1 8日開庭時,因工作上職務,以致無法出庭,為明瞭當日法 庭進行狀況,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 請理由如上,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 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 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