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盛一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 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一)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有無其他依法應扶養之父母、子女等,若有,應提出 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 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 人,亦應一併陳報之。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 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三)聲請人之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之投保資料。
(四)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 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 印自108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 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六)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 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 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 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八)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 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九)聲請人自108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 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戶籍地及實際居住地之地址各為何?其房屋所有權人 各為何人?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 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 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租金金額。
(十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每月顯入不敷出,請釋明聲請人是如 何支付所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並一併陳報聲請人自 108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 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 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十四)請具體說明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未能 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 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十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 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