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155號
ILDV,110,司促,6155,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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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吳松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參
元,及其中本金伍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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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