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5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仁
債 務 人 林王阿粉(即林碧雪之繼承人)
林錦村(即林碧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碧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部分,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
人林碧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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