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119號
ILDV,110,司促,6119,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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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信杰

王讚輝

陳秀葉

一、債務人王信杰王讚輝、陳秀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萬零
參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信杰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王讚輝
陳秀葉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
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57,276元約
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7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6日攤還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
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6月26日已屆還款
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轉列催收款
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王信杰自民國110年6月26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
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
金20,30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王
讚輝、陳秀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11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0301元王信杰王讚輝、陳秀葉自民國110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1日止年息0.9%00120301元王信杰王讚輝、陳秀葉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0301元王信杰王讚輝、陳秀葉自民國110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1日止年息0.09%00120301元王信杰王讚輝、陳秀葉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26日止年息0.19%00120301元王信杰王讚輝、陳秀葉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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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