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097號
ILDV,110,司促,6097,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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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美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柒佰肆拾
貳元,及其中本金伍萬貳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美茹於民國92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8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89,742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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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