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054號
ILDV,110,司促,6054,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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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吳邵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12,4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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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