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001號
ILDV,110,司促,6001,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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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俞永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捌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
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俞永錦於民國107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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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