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74號
ILDV,110,司促,5974,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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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夏銘顯(即夏金受之繼承人)


莊夏金凉(即夏金受之繼承人)


陳夏金治(即夏金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夏金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
繼承人夏金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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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