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41號
ILDV,110,司促,5941,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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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4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江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貳佰陸拾柒
元,及其中本金柒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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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