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22號
ILDV,110,司促,5922,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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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胡夢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捌佰貳拾肆
元,其中本金壹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本金壹仟陸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本
金陸仟伍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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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