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56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羅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蔡桂連
債 務 人 邱淑韻
陳勇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陸佰柒
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參萬陸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