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24號
ILDM,110,附民,124,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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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黃秀惠


陳仕祺

陳怡玲
陳昭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游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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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聰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矚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志豪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黃秀惠等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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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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