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02號
ILDM,110,訴,402,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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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10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慶


被 告 宋廷恩


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游祥維


被 告 黃文玄


上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
護人 賴成維律師
被 告 簡子恒


任辯護人 王友正律師
被 告 廖哲良


被 告 賴建逢


任辯護人 王憲勳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黃健倫



被 告 張維




被 告 陳瑞晨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
偵字第276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110年度偵字第2819號
、110年度偵字第2954號、110年度偵字第3057號、110年度偵字
第4074號、110年度偵字第4859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
5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嘉慶宋廷恩游祥維黃文玄簡子恒、廖哲 良、賴建逢黃健倫、甲○、陳瑞晨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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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