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72號
ILDM,110,訴,372,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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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慶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緝字第292、294、295、296、297、298、299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慶昌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 申請帳戶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 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不自行申辦 帳戶使用反而四處蒐集他人帳戶資料者,通常係為遂行不法 所有意圖詐騙他人,供取得及掩飾詐得金錢所用,即可預見 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不法收取款項 之用,並供該人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 之真正去向,但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 助詐欺取財與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09年10月(起訴書誤載為109年9月)某日某時,在新北 市新店區某85度C咖啡店前,以不詳之代價,將其在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金融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上開物品旋即流入詐騙集團手中。嗣 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先後為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犯行。 嗣因告訴人游仁宗楊中化陳鴻銘謝忠錦楊家豪、王 俊堅、戴震曾俊達等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及違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之 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 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 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 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參 照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解釋意旨、同院37年院解字第38



2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意旨、同 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 ,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項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 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案 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0年10月8 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之戶籍地址於109年6月5日起即遷入 位於宜蘭縣○○鄉○○路0段0號之宜蘭○○○○○○○○○,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設籍地點為戶政機關之辦公 場所,被告主觀上當無久居於該處之意思,客觀上亦無居住 於該處之可能,故宜蘭○○○○○○○○○顯非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而繫屬本院時之住所。又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實際居住 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且被告交付之金融帳戶 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其交付上開金融帳戶之存 簿、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之地點係在新北市新店區,又告訴人 等遭詐欺之地點分別在新北市、高雄市、臺南市、新竹縣及 嘉義縣,俱非在本院轄區內,被告復未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 羈押或執行中,足徵本案起訴後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犯罪 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揆 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 提起公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 之判決,並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地點 犯罪事實 1 游仁宗 (110年度偵緝字第292號) 109年10月12日19時48分,在樹林區農會。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ris,向游仁宗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游仁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左揭時間、地點,將新臺幣(下同)3萬元匯至上開金融帳戶內,上開款項旋即遭提領一空。 2 楊中化(110年度偵緝字第294號) 109年10月13日11時49分、同日11時51分及同日11時53分,在不詳地點。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透過line,向楊中化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楊中化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左揭時間、地點,先後將5萬元、5萬元及5萬元(合計共15萬元)匯至上開金融帳戶內,上開款項旋即遭提領一空。 3 陳鴻銘(110年度偵緝字第295號) 109年10月12日19時52分、同日19時54分、同日19時56分及同日20時39分,在不詳地點。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向陳鴻銘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鴻銘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左揭時間、地點,先後將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共12萬元)匯至上開金融帳戶內,上開款項旋即遭提領一空。 4 謝忠錦(110年度偵緝字第296號) 109年10月14日11時23分,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rting,向謝忠錦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謝忠錦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左揭時間、地點,將6萬元匯至上開金融帳戶內,上開款項旋即遭提領一空。 5 楊家豪(110年度偵緝字第297號) 109年10月12日20時34分、同日20時37分、同日20時50分及同日22時16分,在不詳地點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透過某交友網站,向楊家豪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家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左揭時間、地點,先後將3萬元、3萬元、3萬元及3萬元(合計共12萬元)匯至上開金融帳戶內,上開款項旋即遭提領一空。 6 王俊堅(110年度偵緝字第298號) 109年10月12日18時11分,在不詳地點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透過交友軟體JD,向王俊堅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俊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左揭時間、地點,將3萬元匯至上開金融帳戶內,上開款項旋即遭提領一空。 7 戴震(110年度偵緝字第298號) 109年10月12日19時24分,在不詳地點。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ris,向戴震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戴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左揭時間、地點,透過手機將9萬元匯至上開金融帳戶內,上開款項旋即遭提領一空。 8 曾俊達(110年度偵緝字第299號) 1、109年10月13日20時24分,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轉帳。 2、109年10月13日20時34分,在嘉義縣○○鄉○○路00號 上開詐騙集團某自稱「李誠明」之人士,透過不詳方式,向曾俊達佯稱:需透過網路轉帳云云,致曾俊達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左揭時間、地點,先後將5萬元、1萬9,000元匯至上開金融帳戶內,上開款項旋即遭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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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