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99號
ILDM,110,易,299,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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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錫鴻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4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錫鴻原於宜蘭縣○○鎮○○路00○0號 租屋。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9日5時44分許,基於侵入他人住 宅之犯意,至宜蘭縣○○鎮○○路00○0號3樓告訴人林庭誼與林 郁潔住處,拿取房門上備用鑰匙後打開房門,無故侵入告訴 人之住宅,並到床邊用手戳告訴人的臉,告訴人嚇醒後,立 刻叫醒身旁之林郁潔,告訴人、林郁潔二人立刻叫被告離開 。被告離開後,林郁潔馬上將門鎖上,並打電話給房東及向 警察報案。隔兩分鐘後,被告又拿取房門上之備用鑰匙打開 房門,接續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告訴人、林郁潔二人又 立刻叫被告離開。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 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 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 照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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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