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305號
ILDM,110,交易,305,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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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交易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仲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6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游欣怡
書記官 吳蔚宸
通 譯 黃大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林仲南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之內容履行 賠償義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仲南於民國110年2月8日中午12時26分,駕駛蔡弘諒所有 、車牌號碼號8A-5873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三星鄉三星 路一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三星路一段55號前欲迴車, 本應注意行經分向線路段,須看清對向直行來車並禮讓其先 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道路無障礙,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高詮三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沿三星路一段往羅東方向行駛 ,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高詮三人車 倒地,因而受有第五頸椎創傷性移位滑脫閉鎖性骨折、頸椎 脊髓損傷、第七頸椎非移位閉鎖性骨折、多處損傷等身體傷 害。案經高詮三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告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高詮三於警詢之證述。
(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採證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擷取照片、羅東聖母醫院診斷證明書。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0年5月14日北監基宜鑑字 第1100095000號函檢附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 見書。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284條前段。




五、教示上訴限制: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教示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 ,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 吳蔚宸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本院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01號調解筆錄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高詮三 住○○市○○區○○○路○段000 巷00 號6樓之1
聲請人代理人 蔡璦年 住同上
相 對 人 林仲南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刑移調字第101號,即就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305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9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本院調解室( 二) 行調解程序時,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游欣怡




書 記 官 吳蔚宸
通  譯 黃大城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高詮三 委任
代 理 人 蔡璦年 到
相 對 人 林仲南
調解 委員 陳本川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不含強制責 任險理賠部分)。
㈡給付方式:相對人自民國110 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 前,支付新臺幣壹萬元至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應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三 星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蔡璦年) 。
㈢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代理人 蔡璦
相 對 人 林仲南
調 解 委 員 陳本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吳蔚宸
法  官 游欣怡
上為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相符。
書 記 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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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