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16號
SLDV,110,除,616,202111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魏王阿蘭即魏志全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魏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
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