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育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訴訟代理人 許玲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或到期日)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邱明德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20,000元 AD0000000 1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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