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94號
SLDV,110,除,594,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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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蔡陳喜美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蔡金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編 號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1 支票 沈雨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埔分公司 蔡陳喜美 109年6月20日 EN0000000 45,000元 2 支票 沈雨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埔分公司 蔡陳喜美 109年7月20日 EN0000000 45,000元 3 支票 沈雨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埔分公司 蔡陳喜美 109年8月20日 EN0000000 45,000元 4 支票 沈雨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埔分公司 蔡陳喜美 109年9月20日 EN0000000 45,000元 5 支票 沈雨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埔分公司 蔡陳喜美 109年10月20日 EN0000000 45,000元 6 支票 沈雨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埔分公司 蔡陳喜美 109年11月20日 EN0000000 45,000元 7 支票 沈雨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埔分公司 蔡陳喜美 109年12月20日 EN0000000 45,000元 8 支票 沈雨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埔分公司 蔡陳喜美 110年1月20日 EN0000000 45,000元 9 支票 沈雨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埔分公司 蔡陳喜美 110年2月20日 EN0000000 45,000元 10 支票 沈雨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埔分公司 蔡陳喜美 110年3月20日 EN0000000 45,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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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分埔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