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陳玉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9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陳圻宣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未記載 90,000元 AG0000000 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