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77號
SLDV,110,除,577,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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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代 理 人 趙鈺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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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