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75號
SLDV,110,除,575,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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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林德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郭明蒼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未記載 24,537元 0000000 110年6月5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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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汐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