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42號
SLDV,110,重訴,342,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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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被 告 天鼎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儀靖

被 告 陳麗玉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參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天鼎工程有限公司王儀靖、陳麗玉、王文宏(下合稱被 告,分稱天鼎公司、王儀靖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原告主張:天鼎公司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邀同王儀靖等人為 連帶保證人,與伊約定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之 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王儀靖等人並出具保證書連帶保證就 天鼎公司對伊之債務於2000萬元之範圍內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嗣天鼎公司自108年6月14日起,陸續向伊借款8筆,借款金額 、起迄日、到期未清償之約定利率均如附表所示,另約定如未 依約清償,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附表所述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附表所述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天鼎公司未依約 於110年6月12日清償如附表所示已到期之356萬4000元、39萬6 000元借款,附表所示其餘借款已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尚欠伊 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契約之約定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利率資 料、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 請書、保證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 至73-2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是應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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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