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80號
SLDV,110,重訴,280,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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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劉碧霞(即黃宜立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李彥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至正余英惠黃柏翰黃建霖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擴張,惟未預納足額之裁
判費。查本件追加、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
仟肆佰參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柒萬
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肆拾柒萬參仟玖佰壹拾貳元
,原告尚應補繳壹拾萬肆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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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