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莊雅雯
相 對 人 吳明俊
吳明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及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1行至7行原記載:...訴之聲明第5項:被告吳明俊、吳明田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鄉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109年羅登字第043920號收件,民國109年4月8日登記,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應予撤銷。 ...訴之聲明第5項:被告吳明俊、吳明田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鄉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號房屋、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109年羅登字第043920號收件,民國109年4月8日登記,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應予撤銷。 2 原裁定附表記載:訴之聲明第五項:被告吳明俊、吳明田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鄉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號房屋,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109年羅登字第043920號收件,民國109年4月8日登記,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應予撤銷。 訴之聲明第五項:被告吳明俊、吳明田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鄉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號房屋、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109年羅登字第043920號收件,民國109年4月8日登記,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