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下簡稱蘋果日報) 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蔡一堅」,有經濟部函文 、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28頁至第334頁),並 經其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26頁),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訴外人即被告蔡如宣之配偶張用亶先前 為同事關係,丙○○誤認伊與張用亶發生超越一般男女交往關 係,多次於民國108年6月19日、109年1月15日、同年2月19 日、同年4月17日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臉書訊息及簡訊,並以 其中引號內所列文字威脅伊,使伊心生畏懼。又被告甲○○受 雇於被告蘋果日報(下與丙○○、甲○○合稱被告,分則逕稱姓 名),甲○○竟撰寫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新聞,並刊登於 109年12月13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紙本新聞(下合稱糸爭報導 ),惟伊與張用亶僅係同事及朋友關係,甲○○未經查證即撰 寫系爭報導,蘋果日報亦未查證即刊登散布系爭報導,損害 伊名譽權,致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再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蘋果日報、甲○○應移除如附表所示網路新聞;㈣丙○○應謄
寫出具如附件所示之道歉信予原告,副本掛號郵寄予嘉義縣 新港鄉安和國民小學、校長蔡文山;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丙○○則以:原告與張用亶間確實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業 經法院判決在案;伊並未恫嚇原告,原告卻斷章取義,提起 本件乃屬濫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蘋果日報、甲○○則以:系爭報導係甲○○援引原告與丙○○之另 案民事判決內容,輔以丙○○提供之資料所撰寫,又甲○○曾數 次聯繫原告欲進行衡平報導,卻未獲置理,足見其已盡查證 義務;其次,系爭報導並未揭露原告姓名,照片亦經馬賽克 處理,無法藉由閱覽系爭報導連結至原告,難認原告於社會 上評價因此受有減損;甲○○既未侵害被告名譽權,蘋果日報 自無須連帶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五、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23頁): ㈠原告與張用亶前為同事關係,丙○○與張用亶係配偶關係,丙○ ○主張原告妨害配偶法益,而提起侵權行為民事訴訟,經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判決在案,現上 訴第二審。
㈡丙○○傳送如起訴狀原證1至5所示之訊息予原告(本院卷第48 頁至第72頁)。
㈢甲○○受雇於蘋果日報並撰寫系爭報導,蘋果日報則於109年12 月12日、13日以網路、紙本方式刊登系爭報導(本院卷第84 頁至第124頁)。
六、原告主張自由遭侵害部分: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侵權行 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之不法行為,並不 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又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固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 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 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雖亦包括在內。然脅 迫行為須具有不法性,始足構成侵害他人自由之侵權行為。 易言之,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適法行為, 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 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
旨意。
㈡原告固指遭丙○○傳送如附表一臉書訊息及簡訊引號內所示文 字恐嚇,自由因此受到侵害云云(見本院卷第317頁),惟 查:
⒈原告雖主張丙○○於108年6月19日傳送臉書訊息內容為「你一 直在線上,我覺得讀一下對事情比較有幫助,不然…貼成公 開訊息呢?」等語(即附表一㈠編號6所示),欲以損害原告 名譽方式恐嚇一節,然而,丙○○僅表示欲將傳送訊息方式改 以公開為之,使其他人亦可閱覽內容,尚屬社會通念上一般 正常行為,難謂有何違法情事,況對照附表一㈠兩造往來訊 息內容,丙○○係質疑原告與張用亶有染,先自108年6月16日 起私下傳訊欲與原告溝通,嗣經數日見原告並未積極回應, 而表示將以公開方式討論此事,固有利用原告不願婚外情遭 公告周知之心理,惟仍非屬不法行徑,原告主張丙○○所為乃 恐嚇而侵害自由云云,顯非可採。
⒉原告又以丙○○於108年6月19日傳送臉書訊息稱「我的政治勢 力可自由進出縣長、處長室都沒問題」、「我今年本來已經 協調好可以調嘉大附小,你懂我意思吧,換我來為人師表好 好教育下一代」等語(即附表一㈡編號1所示),顯有誇耀人 脈且欲挾怨教育原告之子而有恐嚇意思云云,惟縱令丙○○誇 稱有關係可進行人事調動,或欲調動至原告之子就讀學校擔 任教職,仍屬一般社會上通常行為,尚難謂已逸脫合法界限 ,不能逕指此係不法惡害之通知,更無從以原告主觀上片面 擔憂丙○○將挾怨報復而遽認受有侵害。
⒊原告另主張遭丙○○於109年1月15日傳送簡訊內容「那天跟校 長詳談後,我知道他非常害怕,我有跟他表明我的政治勢力 」、「如果有一天我教妳小孩,如果有一天妳必須來跟我開 班親會,我想,一定很精彩」等語(即附表一㈢編號1、2所 示)恐嚇云云,然即便丙○○誇稱富有人脈關係、可能擔任原 告之子之教師,仍不能謂屬違法行為,已如前述,何況,對 照該簡訊前後文字,丙○○表示原告任職學校之校長畏懼其政 治勢力後,旋稱「所以他立即撥電話給張督,事情已經到非 常嚴重的後果」,顯見丙○○係要求校長就被告不倫一事進行 處理並告知相關人士,尚屬正當,又所指與原告開班親會, 依其語意並未表示欲對原告之子為任何不利情事,反而是意 指原告身為婚外情對象卻不得不與原配在公開場合見面會談 之尷尬、難堪及出醜,均難認前開言論具有不法性;至於丙 ○○於同日簡訊中向原告稱「我現在明確告訴你三點,1.要讓 你們兩人都沒有工作。2.讓你感受被先生強逼著離婚。3.讓 你的小孩每天活在恐懼的陰影。以上是我的接下來目標」等
語(即附表一㈢編號1所示),惟不法惡害之通知須綜觀全部 內容而為判斷,不能僅以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 核以附表一㈢編號1所示內容,丙○○先敘及向校長告知原告婚 外情之事,要求進行相關處置,嗣表示因原告與張用亶外遇 造成婚姻失和、夫妻關係惡劣、親戚出面處理卻受辱,故積 極蒐證原告婚外情之事欲公諸於世,目的為使原告體會因此 失去工作、家庭破裂、公眾指點議論等諸多痛苦,其固對原 告心生憤懣與不滿以此抒洩情緒,然言論本意仍係在公開原 告外遇之事,更遑論原告於同日以致歉回應,甚至表示要躲 避丙○○並消失在其生活中,讓丙○○放心過生活等情(見附表 一㈢編號3、5所示),益徵丙○○前開言論欠缺違法性,自難 認侵害原告之自由。
⒋原告再主張丙○○於109年2月19日傳送內容為「我會告到他們 倆都沒工作(我舅舅是大法官這部分我很有成功的把握)」 之簡訊(即附表一㈣編號1所示)予訴外人即原告配偶嚴文林 ,以獲親戚司法程序相助之方式危害工作權及財產而侵害原 告自由云云,惟提出訴訟乃正當權利之行使,自不能謂丙○○ 聲稱提告即屬不法,又原告與張用亶均為教師,倘不倫情事 因訴訟而曝光,教職亦可能受有影響,尚難以「告到沒工作 」等語遽認損害原告自由;至於丙○○雖稱因親戚為國家法律 人員而有把握等語,依照前後文意,至多僅能認意在透過諮 詢親戚法律意見而有把握勝訴,又焉有何違法性可言,何況 ,原告於嚴文林收受前開簡訊後,亦於翌日回應表示因外遇 之事面臨家庭破碎,希望與丙○○和解,甚且討論和解金額以 解決此事(即附表一㈣編號3所示),事後卻改指前開言論有 恐嚇意思云云,洵難採信。
⒌至原告以丙○○於109年4月17日傳送簡訊內容「妳不在乎我教 到妳的孩子嗎?妳說妳要調遠?不遇到我?嘉義市多大,大 到遇不到,妳舉例哪一間來讓我聽聽,每一間都有我認識的 人」、「我昨天放學較晚接卡將,我看到妳們全家下車,我 甚至很想問妳不考慮搬家?」等語(即附表一㈤編號2所示) ,主張丙○○誇耀人脈、知悉住家而有恐嚇之意云云,惟丙○○ 調動或教導原告之子並非不法行為,已如前述,當不能以原 告片面感受而認定具有違法性,何況,綜合對照丙○○於同日 簡訊內容稱「有一天我們的孩子都長大後,他們一定會知道 當年發生什麼事」(見附表一㈤編號1所示),益見丙○○並非 欲對原告家人有何不利行為,反而係指摘原告外遇日後遭子 女及教育界人士廣為知悉之難堪,以及痛斥原告身為婚外情 對象竟仍有面目堂堂出入卻不躲避原配,實難認有何不法侵 害原告之自由。
㈢是以,原告固然主張丙○○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臉書訊息及簡訊 而有恐嚇之意思,而不法侵害其自由云云,然均不能證明具 有違法性,自難認其主張為真,原告據此請求丙○○損害賠償 35萬元,並非有據。
七、原告主張名譽遭受侵害部分:
㈠原告固以與張用亶間並無不倫之事,卻遭丙○○向蘋果日報爆 料,並經甲○○撰寫系爭報導刊登,而有侵害其名譽權云云( 見本院卷第317頁),惟查:
⒈丙○○多次傳送臉書訊息、簡訊予原告及其配偶嚴文林,明白 指摘因原告外遇妨害婚姻,原告對此不僅致歉,更稱會消失 在丙○○生活當中,且表示與嚴文林商談後家庭瀕臨破碎,希 望和解等情(見附表一㈢編號3、5、㈣編號3所示),均如前 述,原告身為國小教師,核以世人對於教師具有較高道德要 求,可知婚外情對教職影響甚大,且自承工作環境氛圍保守 (見本院卷第438頁),倘果真無此事,原告理應嚴正否認 、表明立場,卻對丙○○一再道歉甚且請求和解,已非無疑。 何況,原告亦不否認於109年2月12日與丙○○相約嘉義高鐵站 會面討論此事(見本院卷第319頁),當時兩造除商談和解 條件外,原告尚向丙○○表示「當我選擇跟我先生說明坦承這 一切的時候,我就是跟你保證」、「我非常的後悔,我很後 悔我的人生,把我自己,把我的婚姻搞成這個地步,我後悔 ,我也在此很鄭重向你道歉」(見本院卷第352頁至第355頁 、證物袋),足見並非如原告所述丙○○僅單純誤會。嗣後原 告復草擬協議書向丙○○提出,此有簡訊、協議書可資為憑( 見本院卷第200頁至第207頁、第430頁),原告於簡訊中明 白稱嚴文林並無其他條件,以丙○○所提出互相和解作為共識 ,再細繹該協議書內容清楚載明「茲就甲方(張○○)與丁方 (即嚴○○之妻)簽立本書前所發生之全數『婚外男女交往關 係』(下稱系爭事件)甲乙丙丁四方為求雙方家庭和諧、各 自『修補婚姻關係』,謹協議如后」等語,並論及甲方及丁方 應向配偶致歉、保證不再犯、斷絕來往、放棄民刑事訴追、 保密條款等事宜,益徵原告與張用亶間確有婚外不倫情事, 應屬可信,此經丙○○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8號民事判決亦為相同認定,並判決原 告應賠付丙○○35萬元(見本院卷第260頁至第266頁、電子卷 證置於證物袋),原告事後竟改稱毫無此事,諸多舉止僅為 虛應安撫丙○○情緒云云,乃屬臨訟狡詞,自不可採。 ⒉至於張用亶雖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 6號民事事件中證稱:丙○○一直有情緒,伊希望原告安撫丙○ ○,不要再刺激她,…伊並未跟任何人承認與原告有不當關係
…,伊有看過協議書,是伊拜託原告安撫丙○○,看能不能給 丙○○一些書面資料讓其心安…,伊買內褲三角褲沒有給誰, 這是自己私人的事,我喜歡自己拿來使用,…伊買頭皮按摩 器是自己用…,伊沒有印象108年5月25日與友人對話(見本 院卷第406頁至第407頁),不記得有講過這段話…,伊有跟 丙○○一起做婚姻諮詢,忘記怎麼跟婚姻諮商師談有無外遇云 云(見本院卷第383頁至第391頁),然而,倘使張用亶與原 告間真無外遇之事,本應屬有理之一方,對丙○○坦誠相告即 可,卻由原告採取道歉、簽立和解書、告知原告配偶之方式 處理,顯與一般常情相違,更無法達到所謂安撫情緒、降低 衝突之效果,可見張用亶證述不僅自相矛盾,亦刻意呼應原 告之說詞,實難採信;何況,佐以原告於另案民事事件程序 中自認經張用亶贈與頭皮溫熱震動按摩器(見本院卷第262 頁),及張用亶數次傳送訊息向丙○○道歉稱「希望妳能原諒 我,給家庭機會」、「會不會再犯,想也知道不可能,這個 已經夠嚴重令我無法再承受」、「我知道會有點難受,但是 看在小孩的幸福安定,健全的家庭下成長,希望老婆給家庭 機會」(見本院卷第356頁、第358頁),均與其前開證詞明 顯不符,再參以張用亶閃躲迴避購買內褲給何人使用、是否 與友人間對話(內容為描述婚外情性事過程)、曾否向婚姻 諮詢師談及外遇之事等重要問題,答稱沒有給誰、忘記了、 沒印象等語,益發啟人疑竇,綜合前開疑點,可徵張用亶之 證詞顯屬虛妄,有刻意迴護原告之嫌,自不足以證明其與原 告間並無婚外情之事。
⒊是以,被告抗辯原告與張用亶不倫外遇一事,並非虛構,乃 屬真實。是以,丙○○向甲○○投訴渠等外遇情事,經甲○○撰寫 系爭報導並刊登於蘋果日報網路及紙本新聞,尚難謂侵害原 告名譽權。
㈡原告雖主張系爭報導中有諸多情節未經法院判決認定,亦未 加以查證之處云云(即原告提出之附表三,見本院卷第130 頁至第136頁),然查:
⒈針對張用亶刷卡為原告訂吉隆坡飯店、渠等共組教學社團等 節,原告已不否認有前開情事(見本院卷第319頁、第484頁 ),並有網路查詢資料、教學實施計畫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222頁至第227頁),原告仍指系爭報導有所不實,自難採 信。
⒉關於丙○○所指張用亶與友人談及外遇性事、購買情趣內衣等 節,原告雖主張未經另案民事判決認定云云,然比對張用亶 前述證詞內容,尚難認丙○○係虛構故事情節,何況,丙○○接 受採訪時,業經另案民事判決認定原告與張用亶間有婚外不
倫,則甲○○依丙○○所述經過及所執證據(如錄音、購買單等 ),亦有相當憑據撰寫系爭報導,難謂不實而侵害原告名譽 權。
⒊另系爭報導所載原告直接動手拿取張用亶皮包、聽聞友人稱 張用亶及原告一同逛街、張用亶開車搭載原告、丙○○跟蹤、 丙○○與張用亶因替原告購買化妝品吵架等節,則均屬丙○○個 人親身見聞,佐以當時另案民事判決之內容,實難遽認虛偽 不實,何況,甲○○亦曾傳送簡訊予原告,甚且致電原告任職 學校校長,希望能取得回應卻未果,有該簡訊、錄音檔案及 譯文可憑(見本院卷第82頁、第478頁、證物袋),原告自 承有收到簡訊卻稱沒有回覆之必要(見本院卷第320頁), 事後竟主張甲○○未經查證云云,洵非可採。
㈢至於原告主張系爭報導標題以「氣質女擅吹『管樂』勾同校男 師」等語刻意扭曲醜化原告形象,致使閱讀者有偏頗認知, 並非可受公評事項云云(見本院卷第458頁),兩造均不爭 執前開標題為意見表達(見本院卷第298頁、第322頁),而 原告與張用亶間既確有婚外情,原告並經另案民事判決應賠 償丙○○,均如前述,審酌社會上一般對於為人師表者具有較 高道德期許,原告亦不否認曾獲優良教師表揚(見本院卷第 320頁),自非僅單純個人私德問題,應屬可受公評之事, 且系爭報導內文亦提及原告擅長樂器,佐以原告所涉不倫, 系爭報導雖以前開文字作為標題,而帶有尖酸刻薄甚至聳動 諷刺意味,仍難認已逾越適當評論之範圍,故原告主張系爭 報導對其名譽造成損害云云,亦非有據。
㈣是以,系爭報導內容既非虛構不實,且甲○○已盡查證義務, 意見表達亦未逾越適當範圍,原告主張丙○○、甲○○侵害其名 譽權一事,尚乏依憑,蘋果日報亦無須就甲○○部分負連帶賠 償責任。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照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付金 額並移除新聞暨出具道歉信,均無理由,自應予駁回。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暨丙○○聲請傳喚證人嚴文林、 張用亶、杜依審等人(見本院卷第485頁),亦已無調查必 要,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一:(原告主張「」內文字侵害名譽權)
㈠原證1(本院卷第48頁至第52頁):
編號 時間 發文者 內容 1 108/06/16 17:29 丙○○ 妳知道妳已經妨害別人家庭了嗎?我不是傻,我不是笨,我只是裝傻裝笨。妳欠我一個道歉,妳一個人毀了兩個家庭。如果還是鴕鳥心態,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自己要有心理準備。 2 108/06/16 18:05 乙○○ 如宜,我不是很清楚妳為何對我做這番評論。早上的留言也讓我很疑惑,讓我很不舒服。我不是很清楚妳的家庭問題,不過也許妳們之間的問題需要你們好好研議,找出適合的方式來解決。 3 108/06/16 18:56 丙○○ 我和用亶很好。所以,我想先跟妳先生好好談談。 4 108/06/17 07:40 丙○○ 我會盡速釐清妳和他的疑惑。 5 108/06/19 06:36 丙○○ 昨天我已經去找律師了也準備告訴了,也因此用亶非常急需要對我將過程談得非常清楚,當我和孩子被傷害,我就有權拒絕談判和要求天價賠償,因為這些傷害得賠償是沒人能承受的後果,最後用職業來賠上我的告訴,人都會犯錯,我也不是冷血,但身為教師這份崇高的職業,是不是對道德的標準應該更高,包括對錯誤的道歉。我該說的都說了,用亶和家人會公開再次拿出誠意給我家人一個交代,你說呢? 6 108/06/19 13:15 丙○○ 「你一直在線上,我覺得讀一下對事情比較有幫助,不然…貼成公開訊息呢?」 ㈡原證2(本院卷第54頁):
編號 時間 發文者 內容 1 108/06/19 20:07 丙○○ 這傷害7年了,從他帶班的畢旅那兩天發生的事後我跟用亶談了很多,接著陸續你們就沒有停過,又允這兩個月來很常哭泣,我是一個為了孩子什麼事都敢做的人,我相信你有聽用亶說過「我的政治勢力可自由進出縣長、處長室都沒問題」,我這陣子賭上孩子的生命的危險,放著他夜晚一人在家睡覺,也要把你們繩之以法,「我今年本來已經協調好可以調嘉大附小,你懂我意思吧,換我來為人師表好好教育下一代」,所以妳能夠還給我們各自圓滿的家庭,把事情說開是我的習慣,因為昨晚他聽完我的證據… ㈢原證3(本院卷第56頁至第60頁)、丙○○提出證物3(本院卷第2 09頁、第213頁):
編號 時間 發文者 內容 1 109/01/15 07:51 丙○○ 早安,想好時間跟地點了嗎?應該不用我今天下午一起去跟你們開校務會議吧?「那天跟校長詳談後,我知道他非常害怕,我有跟他表明我的政治勢力」,所以他立即撥電話給張督,事情已經到非常嚴重的後果,過去我的訊息你選擇不讀,所以有些話我還是要長話短說再說一次。首先你們外遇的關係長達多年,我們兩人為此事爭吵過很多次,你上次提到我們之間是不是有必須要溝通的問題,沒錯,問題就是你。車禍我休養那陣子,我媽媽親自到用亶家找他家人細談為何兩人關係到此惡劣,也提及到你,但所有人都幫忙掩飾,更誇張我們被轟出來。也因此我姨丈動用所有關係,全力追蹤你們,原本也打算將所有證據(購物、錄影、錄音等)於你屏東表演會時一次公布,所以對於定罪你們我有十足把握。過去你對於我的態度非常強勢、講話非常尖酸刻薄,但這些都過去了。你問我想要什麼?「我現在明確告訴你三點,1.要讓你們兩人都沒有工作。2.讓你感受被先生強逼著離婚。3.讓你的小孩每天活在恐懼的陰影。以上是我的接下來目標」,希望你能跟我爭取緩衝的時間和空間。 2 109/01/15 08:29 丙○○ 「如果有一天我教妳小孩,如果有一天妳必須來跟我開班親會,我想,一定很精彩。」 3 109/01/15 11:13 乙○○ 我一早就收到妳的訊息了,但是實在不知道怎麼回,昨天的對談已經讓我很清楚妳的想法,希望能讓妳好過一點,我也如昨天所說,會做到我的保證。至於對談,昨天的一場已經夠讓我明白清楚且難受了,如果可以的話,希望就此結束,讓我在妳的生活中消失。 4 丙○○ 劣質的生活品質早應該要結束了,但很常同一天嘉義市有活動,他知道你會去,他就不准我們去,所以我要躲著妳生活?要躲多久我才能好好的生活?又為什麼我要躲妳。 5 乙○○ 讓妳難受的部分我誠心致歉,也會躲著妳,消失在妳的生活中,希望讓妳好過一點,也請你放心過生活。 ㈣原證4(本院卷第62頁至第68頁)、丙○○提出證物3(本院卷第2 10頁至第211頁):
編號 時間 發文者 內容 1 109/02/19 10:38 丙○○ 嚴先生您好: 再此跟您說聲抱歉,我的先生傷害了您,不知道您目前了解了多少?但也很慶幸您從頭到尾並沒有參與和親眼目睹整個過程,無知其實是很幸福的,那種身心的傷痛是一輩子都走不出來。這次事件處理方式都是當事人想保全自己,傷了這麼久的我其實只想用讓他們倆人受一頓永生難忘的慘痛教訓,我目前能做的是告到他們倆都失去工作,教師應該是具備崇高道德的,我和您無法衡量誰損失多或少,但金錢上確實是我損失較多,我光偵信、律師前後花了百萬,她前前後後買東西、出國進修住宿等等等等要他花掉的錢更是很可觀,你情我願也就算了,但她還逼迫要求他要和離婚,這一點我確實不明白也非常受傷,是主要讓我無法原諒的主因,事情至今,父母欠別人的債現在無法還,接下來只能讓子女代為去償還,誰拿別人多誰就要還多,讓子女幫忙父母還債,我相信我和您接下來都會是很有福氣的人,因為我們是最無辜的受害者,也希望您能夠更積極約束她,畢竟這事在教育圈傳很久很久了,只是您都無所查覺,這件事近期很快一定會像病毒快速傳開,當然證實和說明是我的權利,我們四人中代價後果最傷是她。很多教育界早已知情的長官都開我玩笑,她是在攀權附勢。信任是用再彼此都以誠待人,但像他們沒有良知的人無法理解的,破碎家庭最無辜的是孩子,曾經她傷了我也傷了我的孩子,今年我也會提縣外調動,第一志願是嘉大附小,再待在大崎很快就會有人來問我發生事情的經過,你的家人應該也會聽到,我要一直昭告天下解釋真的也是超累。新港鄉目前應該也是傳開了,真的,「我會告到他們倆都沒工作(我舅舅是大法官這部分我很有成功的把握)」,強烈建議她的社交圈要先暫停,不然事件已經開始傳開來接下來更是難堪,我這邊還留著當初妳太太討論要怎麼逼我離婚文件,有需要可以借你參考參考,謝謝您。如宜。 我傳的訊息內容供妳參考,謝謝。 2 109/02/20 10:33 丙○○ 不要神隱,請回應,妳要開學前開教評會還是開學後開,不然我就自己決定了。 3 109/02/20 12:21 乙○○ 先生部分有收到訊息,昨日我們也談了很久,面臨家庭的破碎、低潮,我想對我來說已經是精神上無限大的懲罰,若需要保障,和解書內容得保障您可以提,和解金部分也是有討論空間的,還是希望能好好落幕。 ㈤原證5(本院卷第70頁至第72頁):
編號 時間 發文者 內容 1 109/04/17 11:12 丙○○ 有一天我們的孩子都長大後,他們一定會知道當年發生什麼事,妳的小孩調不調跟不跟妳,我是給予衷心的建議,但我本來就一直想調嘉義市了,去年卡畢業班沒順利完成送件,今年校長允諾我所以會很順利的。 2 109/04/17 12:02 丙○○ 妳算過自己調動分數嗎?我滿分,「妳不在乎我教到妳的孩子嗎?妳說妳要調遠?不遇到我?嘉義市多大,大到遇不到,妳舉例哪一間來讓我聽聽,每一間都有我認識的人」,遠從志航、精忠、北園、民族、崇文、附小...「我昨天放學較晚接卡將,我看到妳們全家下車,我甚至很想問妳不考慮搬家?」 下週的線上填報,那我就不用考慮志願順序了,第一志願嘉大附小。 附表二:
㈠網路新聞(原證8):
【獨家】氣質女擅吹「管樂」勾同校男師 人妻捉姦:優良教師她不配! 出版時間:2020/12/12 23:59 更新時間:2020/12/13 08:17 杏壇醜聞!嘉義縣一所偏鄉國小一名管樂專長且榮獲優良教師的氣質女老師,驚爆與同校已婚男師不倫戀6年醜聞,男師妻子發現二人多次車震,怒告她侵害配偶權,法院判賠35萬元,她怒批女師「偷了我的丈夫,不配當優良教師」。嘉義縣教育處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依法討論,是否撤銷該女師優良教師資格。 男師妻子獨家提供《蘋果新聞網》花二個月跟監掌握女師與先生外遇的事證,以及女師向她道歉的對話訊息內容,不滿當初她向學校申訴、校長不理,投訴教育處、官員卻說調查已結案,連任職教育處督學的公公也想河蟹,不挺她教訓小三,打官司過程更沒人站在她這邊,直到近日判決出爐,她才一吐怨氣。 這起發生在嘉義縣山區一所國小校園的婚外情醜聞,男女主角均是該校老師,被控不倫戀的A女老師(40歲)留著一頭俏麗短髮,身材嬌小苗條,外表弱不禁風,平日愛好參與管樂活動,2018年曾獲嘉義縣政府優良教師表揚,而她的丈夫在嘉義縣另一所國小任職,兩人育有二子。 指控A師與先生外遇的B人妻(38歲),也是嘉義縣另一所國小的老師,她和丈夫(39歲)是大學同學,2人愛情長跑多年,8年前結婚,育有一子,人妻的公公還是教育處督學,婚後夫妻被分發到不同學校教書,沒想到卻是她人生噩夢的開始。 B人妻說,丈夫和A女在同一學校教書,二人關係愈來愈不正常。有一次她和丈夫一同參與畢業旅行,一行人抵達高鐵左營站購物時,A女當時要買東西,沒想到竟直接伸手到丈夫屁股後方褲袋拿起皮包要付錢,當時她人就在一旁,A女突如其來的舉動,「真的太詭異了!」她開始起疑心。 B人妻說,在高鐵左營站那次後,她曾要求丈夫一定要和A女保持距離,不過二人似乎把她的話當耳邊風,她為了家庭的和諧默默隱忍。不過後來又發生一件事,讓她火冒三丈。 4年前的某天,一名友人突然告訴她,見到她丈夫帶著A女和對方的小孩,一同在嘉義市國華街逛生活百貨店。但因沒有明確證據,她當時選擇相信老公是清白的,應該是同事間情誼,二人感情比較好而已。 不過,之後她發現丈夫到網路訂飯店,丈夫竟刷卡付款替A女訂吉隆坡的一家飯店,後來才知原來是A女要到吉隆坡參與活動,沒想到竟是丈夫幫忙訂房,二人的關係真的很不尋常。 B人妻再說,去年5月某天,她回家看家裡監視器,無意間聽到老公和友人講電話的內容,炫耀他和A女在嘉市一間國中圍牆旁停車約會,二人在車內進行「深層按摩」、「她就笑了一下,然後我就幫她脫阿,我看她也沒有拒絕,我就繼續脫」、「我們之前是都沒有在戴套的,然後今天我就問她說要不要戴套,她說好阿,我幫你戴」、「然後就做了」,對話十分肉麻。 「直到那一刻我才開始相信,老公真的對不起我了!」B人妻說,她決定要反撲,並展開為期二個月跟監行動。有一次,她偷偷跟著丈夫到嘉義市國華街市場的三樓停車場,丈夫車內載著A女,大剌剌地停在菜市場立體停車場,二人均未下車,一個多小時後才離開停車場。 還有一次,她發現丈夫開車載和A女,停在嘉義市忠孝路一家汽車旅館門口的馬路邊,不敢把車開進汽車旅館,當時車水馬龍,她站在遠處一直觀看,但隻身一人,不敢冒然趨前制止,真的百般無奈。 B人妻說,跟了二個月,有一天她受不了了,在忠孝路台灣銀行前發現A女又騎著機車和丈夫碰面,因丈夫發現已被她跟蹤,A女才神色匆匆下車離去,她當時下車要追上去,A女趕忙騎車離開。 此後,她打電話和傳訊息給A女都聯絡不上,於是她又到A女學校理論,A女以請假為由拒見,當天她就將A女與丈夫的不倫戀告知對方校長。 今年2月,即東窗事發後的一個月,A女驚覺事態嚴重,主動約B人妻在嘉義高鐵站碰面,她向B人妻道歉,B人妻則透過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並請求兩人服務的學校主管,針對本事件進行調查,並希望兩人在調查期間,能先調離同一行政單位;豈料,二人雖然調離,卻仍在下班後共組熱音社團,還時常見面,B人妻最後選擇告上法院。 雖然A女一再向法官強調,她和B人妻丈夫只是交好,二人並沒有密會、收受情趣用品和男女曖昧、行為不端和發生性行為。不過,法院以A女曾多次傳訊息向B人妻道歉,主動出示和解書,且和解書都是A女自己擬定和承認,認定二人確有婚外男女交往關係,因而判決A女應該賠償B人妻35萬元。 至於B人妻指控,丈夫客廳的和友人煽情談話錄音,A女否認是B人妻丈夫的對話,且B人妻的丈夫拒絕出庭作證,因此法官對此採保留意見。 儘管提告勝訴獲賠,但B人妻嘆說,一審判決35萬元,根本無法彌平她8年來內心創傷,最重要的是,打官司期間沒人挺她,向學校校長申訴,校長不理,甚至連「我的督學(指B人妻的公公)騙我會處理此事,卻只是河蟹,不挺我教訓小三。」。 她不滿公公也未能挺她,「我被他害死了!」後來她又向教育處投訴,沒想到教育處卻說,調查已結案。如今判決出爐,B人妻心裡才稍稍吐了一口怨氣。不過她堅持,嘉義縣教育處應該撤銷A女優良教師資格,因為「真的不配」。 嘉義縣教育處代理處長李美華表示,當初教育處收到B人妻投訴時,教育處曾向校方詢問,校方雖召開教評會,但強調無A女明確出軌事證,如今法院判決已確定,教育處收到判決書後,將會依法討論是否要撤銷A女的優良教師。今日中午則說,教育處已收到B人妻寄來的法院判決書,將在近日討論A女的優良教師資格。 對於法官判A女應賠B人妻35萬元,《蘋果》9日晚間二度致電A女,A女電話一直未接,10日傳訊問她,未來是否會上訴,她不讀不回。《蘋果》11日下午4時再次去電A女,電話只響一聲,對方就直接掛斷,無法取得她的說法。 至於B女丈夫,記者二次打電話給他均未接,不過他昨天下午主動回電表示,「這件司法官司就讓它按程序走,我不想作任何回應和討論」。任職的小學校長則表示:「這是私人家務事,不便回應」。 B人妻向《蘋果》表示,其實最近這件事鬧開後,她的丈夫雖然還是天天回嘉義市區的家和小孩玩耍,但到了晚上即搬回公公的家,二人已經暫時分居。(甲○○/嘉義報導) ㈡網路新聞(原證9):
【情慾校園】夫偷情女老師 人妻告狀! 督學公公護子竟河蟹 出版時間:2020/12/12 23:35 更新時間:2020/12/12 23:39 嘉義縣偏鄉小學氣質A女老師,與同校男老師發生不倫戀,偷了人家的丈夫,震撼教育界。男老師的B人妻告訴《蘋果新聞網》,多年來一路隱忍自己丈夫和小三A女偷情,一度想尋死,幸好娘家的人不斷安慰她,才讓她打消念頭,決定做個「犀利人妻」,告上法院捍衛人妻最後尊嚴。 她說,公公是嘉義縣教育處的督學,她發現丈夫和A女的曖昧關係,曾向自己的公公哭訴,得到的答案卻是「我兒子說他沒有這樣。」她轉而向丈夫任職的學校校長申訴,沒想到校長最後給她的答案是「督學(意指出B人妻的公公)說他要處理」。 B人妻說,整個嘉義縣教育界沒人敢跳出來挺她,多次向教育處長官申訴毫無下文外,甚至到政風處,最終回信以「校方考績會已決議」回函,繼續縱容丈夫和A女的不倫戀情。 今年7月年間,嘉義縣教育處前處長陳添丁在一次教師調動的公開活動中,竟以「B人妻無證據」為由拒調查。B人妻說,她真的很孤單,整天都處在不知如何是好的情緒中,真的很想一走了之,但又害怕小孩沒了媽媽,所以只好隱忍。 「我每天都知道丈夫何時要出門去偷情。」她說,每天晚上8點一到,丈夫就催促我們母子二人趕快上床睡覺,如果再不睡覺,就會耽誤到他和小三約會的時間,因小三也有家庭,不能太晚回家,所以趕我們母子早一點上床。 她說,有一次她和丈夫出國,A女還託丈夫買化妝品,結果夫妻倆人在國外找了一整天,最後找到吵架,丈夫還是堅持要幫A女買,而且還花了一二萬元買一組化妝品,但她不知A女最後有沒有給丈夫錢,那一次她出國的興緻全沒了。 「最誇張的是,我人出車禍,丈夫還逼我離婚」,B人妻說,去年4月為了閃避一輛失控小轎車,在中山高嘉義路段自撞護欄,車子在高速公路打轉了好幾圈,人被送進醫院,沒想到自己丈夫來醫院探視她後,竟不是安慰,反而是提出離婚要求。 B人妻說,丈夫的要求讓她徹底絕望,她告訴自己不能在傻傻地坐以待斃,一定要反撲,「針不刺在你身上,你永遠不知道有多痛...」,B人妻為捍衛自己元配的權益,最後找上律師,一步步蒐集丈夫和小三的證據,從一位委曲求全的人妻,變成捍衛自身權益的犀利人妻。(甲○○/嘉義報導) ㈢紙本新聞(原證10):
《蘋果》獨家 女教師善吹管樂勾人夫同事 不倫6年 判賠35萬元 元配斥「不配當優良教師」 【甲○○/嘉義報導】嘉義縣一所偏鄉國小一名管樂專長、獲優良教師女老師,與同校已婚男師發生不倫戀6年醜聞,男師妻子怒告女師侵害配偶權,法院以被告女師向男師妻子道歉且主動出示和解書,判賠35萬元,人妻怒批女師「偷了我的丈夫,不配當優良教師」。嘉縣教育處昨說已收到法院判決書,近日將討論被告女師優良教師資格。 男師妻子獨家提供《蘋果》事證,及女師向她道歉對話訊息內容,不滿當初她向學校申訴、校長不理,投訴教育局、官員卻說調查已結案,連任職教育處督學的公公也想河蟹,打官司過程更沒人挺她,直到近日判決出爐,一吐怨氣。 人夫刷卡替小三訂飯店 被控不倫戀A女老師(40歲)有俏麗短髮,愛好參與管樂活動,前年曾獲縣府優良教師表揚,她丈夫也在嘉縣某國小任職,二人育有二子。 指控A師與先生外遇的B人妻(38歲),也是嘉縣國小老師,她和丈夫(39歲)是大學同學,2人愛情長跑多年,8年前結婚,育一子,人妻的公公是教育處督學。 B人妻說,4年前,一名友人告訴她,見她丈夫帶A女和對方小孩,一同逛百貨。因沒證據,她選擇相信老公是清白的。後來B人妻發現丈夫到網路訂飯店,竟刷卡付款替A女訂吉隆坡飯店。 炫耀幫小三「深層按摩」 去年5月她回家看家裡監視器畫面,無意間聽到丈夫向友人炫耀和A女約會,2人車內進行「深層按摩」、「我看她也沒有拒絕,我就繼續脫」等肉麻對話。B人妻到A女學校理論,A女請假為由拒見,當天她將A女與丈夫的不倫戀告知對方校長。 今年2月A女主動約B人妻在嘉義高鐵站碰面,並向B人妻道歉,B人妻透過律師寄存證信函,請學校調查。隔月,B人妻告上法院。A女出庭說,她和B人妻丈夫沒密會、收受情趣用品等行為。 法院以A女曾多次傳訊息向B人妻道歉,主動出示和解書,和解書都是A女自己擬出和承認,認定2人確有婚外男女交往關係,判決A女應該賠償B人妻35萬元。對此,A女未回應。B女丈夫說:「我不想作任何回應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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