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姜衡律師
被 告 亞提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6,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