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朱仲亮
訴訟代理人 葉艷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卞競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參仟肆
佰玖拾伍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11萬7,000 元,依支付命令聲
請日即民國110 年5月19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元
兌換新臺幣28.235元折算。計算式:117,000 ×28.235 =3,303,4
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
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