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15號
SLDV,110,補,715,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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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善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煒盛廢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87萬8,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5,74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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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