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59號
SLDV,110,補,659,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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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
上列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活生技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捌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
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
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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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