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世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萬2,973
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