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王薳珮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被 告 傅鴻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暨所座落之同小段32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下合稱
系爭房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萬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與系爭房屋相近樓層、同地段及屋齡、無電梯公寓之建坪
計算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系爭房屋為民國68年7月5日建築完成、無電梯之建築物,登
記總面積84.52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72.6㎡+附屬建
物面積12.06㎡=84.52㎡),此有系爭房屋登記謄本可稽(見
本院卷第39-41頁),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最近
於110年3月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為18萬6,938元
,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在卷可參
,據以推估系爭房地起訴時即110年5月12日之交易價額為1,
580萬元(計算式:186,938元×84.52㎡≒15,800,000元),則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790萬元(計算式:15,800,00
0元×原告應有部分1/2=7,9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