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97號
SLDV,110,補,1197,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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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訴外人李炅明之繼承人即被告李東明李玲慧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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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