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
債 務 人 曾文綵即曾雯堃
代 理 人 楊政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 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3.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8年10月至110年9月間 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汽機車之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 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 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8年10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額。及自108年10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 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 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 存餘額表影本。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請提出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聲請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 保人之情事。
8.說明債務人自108年10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 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 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 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 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9.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聲請前二 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 、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11.債務人配偶之戶籍謄本、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自108年10月迄今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及提出 收入證明文件。並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
12.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
15.債務人未成年子女之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6.請提出債務人未成年子女之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 貸款,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教育費用之明細、扶養 費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1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8.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必要生活費用2萬6,021元、其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2萬1,000元,惟以其自陳109年間每月收入約2 萬1,483元等語,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 逾收入部分之支出?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 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及必要支出內容。
19.債務人自陳領有家扶基金會之補助每月6,800元,請說明 此補助款係以何人之名義領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0.債務人於109年9月11日清償二筆房貸債務,請說明清償款 項從何而來。
21.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 台灣公司情報網